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阳泉市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
(第三批)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18618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5-11-27
标      题:
发文字号: 阳政办函〔2025〕117号 发布日期: 2025-12-04
主  题 词:

各县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阳泉市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第三批)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阳泉市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第批)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1127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阳泉市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第三批)

序号

事项

名称

职责划分

监管对象

监管

层级

检查方式

综合监管制度及运行机制

是否公开

1

电梯安全综合监管

主管部门
(牵头部门)

监管职责

监管依据

全市电梯使用单位、电梯维保单位

市/县

双随机

一公开

联合检查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全市电梯使用单位的电梯使用、电梯维保单位的维护保养进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

监管部门1
(配合部门)

监管职责

监管依据

全市电梯使用单位

市/县

双随机

一公开

联合检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落实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工作,对加装电梯的建筑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监管

《阳泉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阳泉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实施办法》适用范围

监管部门2
(配合部门)

监管职责

监管依据

全市电梯使用单位

市/县

双随机

一公开

联合检查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落实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工作,对加装电梯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相关标准规范进行监管

《阳泉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阳泉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实施办法》适用范围

2

校外培训机构办学

主管部门
(牵头部门)

监管职责

监管依据

校外培训机构

市/县

双随机
一公开

组织协调

市教育局

抓好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指导学校做好“双减”有关工作。

阳泉市《关于进一步减轻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

监管部门1
(配合部门)

监管职责

监管依据

校外培训机构

市/县

双随机
一公开

联合检查

市文旅局

在职责范围内配合教育主管部门做好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监管工作。

阳泉市《关于进一步减轻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

监管部门2
(配合部门)

监管职责

监管依据

校外培训机构

市/县

双随机
一公开

联合检查

市科技局

对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阳泉市《关于进一步减轻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

监管部门3
(配合部门)

监管职责

监管依据

校外培训机构

市/县

双随机
一公开

联合检查

市体育局

对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阳泉市《关于进一步减轻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

监管部门4
(配合部门)

监管职责

监管依据

校外培训机构

市/县

双随机
一公开

联合检查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做好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登记工作和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广告、反垄断等方面监管工作,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会同教育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培训行为。

阳泉市《关于进一步减轻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

2

校外培训机构办学

监管部门5
(配合部门)

监管职责

监管依据

校外培训机构

市/县

1.依申请开展检查
2.双随机、一公开

联合检查

阳泉市消防救援支队

依法对校外培训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并督促校外培训机构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阳泉市《关于进一步减轻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

监管部门6
(配合部门)

监管职责

监管依据

校外培训机构

市/县

双随机
一公开

联合检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会同教育部门制定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场所质量标准,指导做好建筑安全审核验收,加强培训场所安全检查巡查。

阳泉市《关于进一步减轻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

监管部门7
(配合部门)

监管职责

监管依据

校外培训机构

市/县

双随机
一公开

联合检查

市发展改革委

同教育等部门制定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指导政策,纳入政府指导价。

阳泉市《关于进一步减轻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

3

网约车综合监

主管部门
(牵头部门)

监管职责

监管依据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驾驶员

市级

双随机
一公开

联合检查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并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阳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三十七条

3

网约车综合监

监管部门1
(配合部门)

监管职责

监管依据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驾驶员

市级

双随机
一公开

联合检查

市公安局

负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第四十八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等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阳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监管部门2
(配合部门)

监管职责

监管依据

网约车平台运营者及网约车平台使用者

市级

双随机
一公开

联合检查

市网信办

负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第四十八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八条等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阳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4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

主管部门
(牵头部门)

监管职责

监管依据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市/县

双随机

一公开

联合检查

市商务局

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715号);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
《关于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晋商规[2020]7号)

监管部门1
(配合部门)

监管职责

监管依据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

市/县

双随机

一公开

联合检查

市公安局

依据职责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治安状况、买卖伪造票证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处置。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715号);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
《治安管理处罚法》

监管部门2
(配合部门)

监管职责

监管依据

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拆解活动

市/县

双随机

一公开

联合检查

市生态环境局

依据职责对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拆解活动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715号);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4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

监管部门3
(配合部门)

监管职责

监管依据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市/县

双随机

一公开

联合检查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依据职责对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进行规范管理。会同市商务局按部门职责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实施规范管理。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715号);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
《健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行动方案》(国办发[2025]7号)

监管部门4
(配合部门)

监管职责

监管依据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及其相关经营行为

市/县

双随机

一公开

联合检查

市交通运输局

依据职责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相关经营行为实施监督管理,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经营,防止其参与违法的报废机动车相关活动。依法依规查处承修已报废机动车、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等行为。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715号);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

监管部门5
(配合部门)

监管职责

监管依据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及涉及相关主体

市/县

双随机

一公开

联合检查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加强联动协作,依据职责依法打击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领域相关违法行为。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715号);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
《山西省商务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山西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晋商消费[2024]163号)

5

殡葬活动行为的监管

主管部门
(牵头部门)

监管职责

监管依据

殡葬服务机构、经营主体、自然人

市、县(区)

投诉举报核查

组织协调

市民政局

负责建立健全殡葬行业规范服务标准,健全殡葬服务单位信息公示和殡葬服务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对殡葬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对殡葬服务机构违规提供殡葬服务等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

监管部门1
(配合部门)

监管职责

监管依据

殡葬服务机构、经营主体、自然人

市、县(区)

投诉举报核查

联合检查

市市场监督局

负责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殡葬设备和丧葬用品、制造出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以及在火葬区生产、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等行为依法依规查处。负责对依法取得许可的殡葬服务经营者及相关主体,在经营活动中涉嫌违反价格管理、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法律法规的问题线索进行核查,并依法依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监管部门2
(配合部门)

监管职责

监管依据

殡葬服务机构、经营主体、自然人

市、县(区)

投诉举报核查

联合检查

市公安局

对因陈规陋习等不文明不规范殡葬行为造成的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共安全、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等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对非法殡葬中介和冒充正规殡葬服务机构人员扰乱殡葬服务市场、借机骗财敛财、坑蒙丧属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

5

殡葬活动行为的监管

监管部门3
(配合部门)

监管职责

监管依据

殡葬服务机构、经营主体、自然人

市、县(区)

投诉举报核查

联合检查

市城市管理局

对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摆设灵棚、摆放花圈等、进行吊唁活动加强管理和处置。

《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七条                                      

监管部门4
(配合部门)

监管职责

监管依据

殡葬服务机构、经营主体、自然人

市、县(区)

投诉举报核查

联合检查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负责对宗教教职人员的组织管理,对宗教教职人员非法提供丧葬服务、扰乱殡葬服务市场、借机骗财敛财等行为进行监管。

《宗教事务条例》

6

散埋乱葬的监管

主管部门
(牵头部门)

监管职责

监管依据

自然人

市、县(区)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组织协调

市民政局

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已经形成的散埋乱葬区进行分类稳妥治理;指导各县区做好农村公益性公墓审批、建设和管理;加大节地生态安葬、惠民殡葬等政策宣传。

《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八条

监管部门1
(配合部门)

监管职责

监管依据

自然人

市、县(区)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联合检查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负责组织落实对耕地、林地、风景名胜区等及其他荒山、荒地、荒滩的散埋乱葬进行排查,对在农用地和国有未利地建坟修墓的,进行分类稳妥处置,有效遏制散埋乱葬行为;对前期已经整治完成的散埋乱葬占用土地进行监管,坚决遏制散埋乱葬行为反弹。

《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监管部门2
(配合部门)

监管职责

监管依据

自然人

市、县(区)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联合检查

市文化和旅游局

负责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坟建墓进行监管,对已形成的安葬区、埋葬点,会同属地政府依法依规进行稳妥治理。

《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6

散埋乱葬的监管

监管部门3
(配合部门)

监管职责

监管依据

自然人

市、县(区)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联合检查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对公路主干线两侧监管范围内修建坟墓进行监管,对已在管理范围内形成的安葬区、埋葬点,会同属地政府依法依规进行稳妥治理。

《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监管部门4
(配合部门)

监管职责

监管依据

自然人

市、县(区)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联合检查

市农业农村局

负责殡葬改革纳入乡村治理内容,培育农村移风易俗、文明节俭的殡葬新风尚。

《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监管部门5
(配合部门)

监管职责

监管依据

自然人

市、县(区)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联合检查

市水利局

负责对河道两侧、水库堤坝区等管理范围内建坟修墓的进行监管;对已在管理范围内形成的安葬区、埋葬点,会同属地政府依法依规进行稳妥治理。


《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监管部门6
(配合部门)

监管职责

监管依据

自然人

市、县(区)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联合检查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负责对烈士陵园等管理范围内散埋乱葬的进行监管。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监管部门7
(配合部门)

监管职责

监管依据

自然人

市、县(区)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联合检查

市生态环境局

负责对城市水源地及水源保护区内修建坟墓破坏生态环境建坟修墓行为进行监管,对已在管理范围内形成的安葬区、埋葬点,会同属地政府依法依规进行稳妥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三条
《饮用水水资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7

物业

管理

主管部门
(牵头部门)

监管职责

监管依据

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人

市级和县级

督导检查

按职责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监管责任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物业行业监管,指导各县(区)加强物业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指导各县(区)督促住宅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做 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监督工作;指导各县(区)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发现违反有关治安 、环保、安全生产、消防等法律法规行为的,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指导各县(区)对物业服务等级达标情况进行核查整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阳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防空、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阳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3部门关于印发<市级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联席会议机制>的通知》(阳建房发[2025]21号),“三、成员单位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42条:规定物业企业的核心服务义务,包括维护物业共用部位/设施、清洁环境卫生等,若物业未履行该义务(如电梯故障长期不维修、垃圾堆积),住建部门可据此督促整改,也是业主合理拒缴物业费的法律支撑,执法中可用于判定物业企业是否违约。第943条:要求物业企业定期公开服务收费标准、公共收益(如电梯广告、车位租赁收入)等信息,住建部门可依据本条监督物业企业信息公开义务,对拒不公开的行为进行查处(呼应2025年住建厅关于“物业非法占有公共收益属违法”的规定)。

7

物业

管理

监管部门1
(配合部门)

监管职责

监管依据

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人

市级和县级

督导检查

按职责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监管责任

市委社会工作部

健全完善党建引领下的社区居委会、 业委会(物管会)、物业服务企业协调运行机制 , 推动社区“ 两委 ”成员兼任业委会、物管会成员。负责受理转办物业领域投诉举报;负责督促承办部门及时向诉求人和12345 热线反馈办理情况 ;负责对已办结的诉求事项进行满意度回访。

《阳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防空、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阳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3部门关于印发<市级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联席会议机制>的通知》(阳建房发[2025]21号),“三、成员单位职责。”

监管部门2
(配合部门)

监管职责

监管依据

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人

市级和县级

督导检查

按职责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监管责任

市中级人民法院

指导各县(区)法院做好物业管理 纠纷司法协助工作,通过诉前调解、司法确认 、统一裁判尺度等途径推动物业纠纷快调快处。

《阳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防空、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阳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3部门关于印发<市级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联席会议机制>的通知》(阳建房发[2025]21号),“三、成员单位职责。”

7

物业

管理

监管部门3
(配合部门)

监管职责

监管依据

物业服务人

市级和县级

督导检查

按职责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监管责任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牵头完善政府定价范围内物业  服务等级标准收费政策。指导各县(区)依据所在地住建部门认定的物业服务等级核定相应的收费标准,并对现行收费政策进行  宣传解读;协助住建部门做好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阳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防空、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阳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3部门关于印发<市级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联席会议机制>的通知》(阳建房发[2025]21号),“三、成员单位职责。”

监管部门4
(配合部门)

监管职责

监管依据

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人

市级和县级

督导检查

按职责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监管责任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指导各县(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价格行为进行监管,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明码标价;对物业服务企业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水、电、气、热费用过程中价格行为的监管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小区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及生产(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阳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防空、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阳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3部门关于印发<市级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联席会议机制>的通知》(阳建房发[2025]21号),“三、成员单位职责。”

7

物业

管理

监管部门5
(配合部门)

监管职责

监管依据

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人

市级和县级

督导检查

按职责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监管责任

市消防救援支队

指导各县(区)督促承担消防监督检查责任的机构依法对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的高层民用建筑进 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业主、使用人以及受委托的消防服务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依法依规查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阳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防空、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阳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3部门关于印发<市级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联席会议机制>的通知》(阳建房发[2025]21号),“三、成员单位职责。”

监管部门6
(配合部门)

监管职责

监管依据

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人

市级和县级

督导检查

按职责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监管责任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指导各县(区)物业管理区域 内建设工程及各类配套建筑的规划依法进行行政许可;按照相关 政策要求和职责划分,对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 和停放场所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依法依规办理;依 法依规依职,对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未经批准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高新区相关行政审批事务由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办理。

《阳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防空、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阳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3部门关于印发<市级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联席会议机制>的通知》(阳建房发[2025]21号),“三、成员单位职责。”

7

物业

管理

监管部门7
(配合部门)

监管职责

监管依据

物业服务人

市级和县级

督导检查

按职责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监管责任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负责指导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处置;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进行查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阳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防空、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阳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3部门关于印发<市级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联席会议机制>的通知》(阳建房发[2025]21号),“三、成员单位职责。”

监管部门8
(配合部门)

监管职责

监管依据

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人

市级和县级

督导检查

按职责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监管责任

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

负责指导各县(区)监督检查使用单位履行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破坏、侵占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行为或告知有关部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阳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防空、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阳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3部门关于印发<市级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联席会议机制>的通知》(阳建房发[2025]21号),“三、成员单位职责。”

7

物业

管理

监管部门9
(配合部门)

监管职责

监管依据

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人

市级和县级

督导检查

按职责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监管责任

市能源局

负责指导供电企业依法依规查处直供电 小区内违法违规用电行为,协调供电企业保障直供电小区内充(换)电基础设施电网配套建设和报装服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阳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防空、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阳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3部门关于印发<市级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联席会议机制>的通知》(阳建房发[2025]21号),“三、成员单位职责。”

监管部门10
(配合部门)

监管职责

监管依据

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人

市级和县级

督导检查

按职责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监管责任

市城市管理局

负责依法对相关职能部门移送的城 区、矿区和生态新城部分区域内物业管理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指导各县(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开展物业管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

《阳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防空、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阳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3部门关于印发<市级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联席会议机制>的通知》(阳建房发[2025]21号),“三、成员单位职责。”

8

养老机构综合监管

主管部门
(牵头部门)

监管职责

监管依据

养老服务机构

市、县(区)

专项检查、随机抽查

联合检查

市民政局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2.健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综合监督管理制度,制定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监督管理责任清单

1.《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三条
2.《山西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五章第二十八条

监管部门1
(配合部门)

监管职责

监管依据

养老服务机构

市、县(区)

专项检查、随机抽查

联合检查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对养老机构的特种设备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如电梯等特种设备的使用、维护等情况。
2.监督检查养老机构的食品安全,包括食品采购、加工、储存、供应等环节是否符合规定。
3.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特种设备安全、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等可依据该办法。
4.对包括养老机构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价格行为的监管职责。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四十七条、五十条、五十三条。
3.《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五条

监管部门2
(配合部门)

监管职责

监管依据

养老服务机构

市、县(区)

专项检查、随机抽查

联合检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对已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养老机构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建筑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把控、建筑材料的质量等方面。
2.对养老机构的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养老机构的消防设计和施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条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十四条

8

养老机构综合监管

监管部门3
(配合部门)

监管职责

监管依据

养老服务机构

市、县(区)

专项检查、随机抽查

联合检查

市消防救援支队

1.与民政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联合检查、隐患通报、情况会商、综合执法等工作机制。
2.对养老机构的消防安全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包括消防设施的配备、维护和运行情况,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等。

1.民政部 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印发《养老机构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民发〔2023〕37 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

监管部门4
(配合部门)

监管职责

监管依据

养老服务机构

市、县(区)

专项检查、随机抽查

联合检查

市卫健委

对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行业监管,纳入行业监督抽查范围。卫生健康部门发现医疗机构举办的养老机构未按规定进行业务(经营)范围变更,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要通报民政等监管责任部门。

国家卫生健康委 民政部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关于促进医养结合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卫老龄发〔2024〕40号)第十三条

监管部门5
(配合部门)

监管职责

监管依据

养老服务机构

市、县(区)

专项检查、随机抽查

联合检查

市医保局

1.加大对医养结合机构和养老机构中纳入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力度。
2.加强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行为,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加大力度查处伪造医疗文书、虚构医药服务项目、过度诊疗、低标准住院等行为,依法及时采取协议处理、行政处罚等措施。

1.《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二十二条
2.国家卫生健康委 民政部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关于促进医养结合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卫老龄发〔2024〕40号)第十三条

8

养老机构综合监管

监管部门6
(配合部门)

监管职责

监管依据

养老服务机构

市、县(区)

专项检查、随机抽查

联合检查

市发改委

1.对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其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2.对政府投资的养老机构项目涉及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的进行审批。

1.《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第二条;
2.《政府投资条例》第九条。

监管部门7
(配合部门)

监管职责

监管依据

养老服务机构

市、县(区)

专项检查、随机抽查

联合检查

市财政局

与民政部门等共同加强对养老机构申领使用政府提供的资金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七条、第八十八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一条

附件:关于印发《阳泉市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第三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