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办法
索 引 号: | 012300895/2015-01660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发文机关: | 阳泉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办法 | ||
发文字号: | 阳政发〔2014〕27号 | 发布日期: | 2015-02-12 |
主 题 词: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阳泉市煤长水短,水资源先天不足,时空分布不均,水污染严重、水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国发〔2012〕3号)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晋政发〔2014〕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阳泉转型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全市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控制指标体系,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提高能力、强化监管,努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为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水资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重点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问题,确保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坚持人水和谐,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处理好水资源开发与保护关系,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坚持统筹治水,注重发挥各类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协调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合理调配地表水、地下水和再生水;坚持依法管水,加强制度建设,切实发挥“三条红线”的硬约束作用;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改进管理方式和方法;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注重制度实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三)主要目标。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到203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2.35亿立方米以内;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到2030年用水效率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以2000年不变价计,下同)降低到40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0.6以上;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到2030年全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95%以上。
为实现上述目标,到2015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2.12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27%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485以上;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54%以上。到2020年,用水总量控制在2.25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和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完成省定目标,主要河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73%以上,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
二、严格落实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
(四)建立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在省确定市级总量分配方案的基础上,提出县级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市下达的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分年度用水计划并上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批准的年度用水计划制定下达各取水户的年度用水计划,依法对本行政区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管理。
(五)严格规划管理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积极推进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的水资源论证工作;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取水水资源论证制度,市、县两级发改委(局)要根据国家和山西省有关政策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作为项目建设的重要依据,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并取得水行政部门取水许可批复意见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不予批准;按程序需审批、备案的涉水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取得取水许可,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并取得水行政部门取水许可批复意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对违反规定的,一律责令停止。
(六)严格取水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程序,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拒不执行再生水配置方案的用水单位和个人,依法核减其取用水指标。新增取水项目在建成并正式投入运行前,应对其计量设施、节水设施、退水水量水质和去向依法进行验收,验收未通过的不予发放取水许可证。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覆盖和满足用水需要却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七)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水资源费,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者停征水资源费。各级征费部门要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的规范化、程序化管理。财政部门要严格水资源费使用管理,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的宣传、节约、保护和管理。对不按规定征收、缴纳或使用水资源费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并核减该区域下一年度用水指标。
(八)严格地下水开发管理和保护。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严格凿井审批和加强地下水保护等规范性文件,限期关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对在娘子关泉域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依法进行泉域水资源环境影响评价,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作为保护水源地和泉域地下水的技术依据。
(九)加大中水和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重视调整用水结构,充分利用中水和矿坑排水。今后在城市景观、住宅、企业技术改造、产业发展等规划中,都应统筹考虑清污分流、中水及再生水回用的措施。发改、经信、环保、水务、等部门要出台具体政策措施,努力扩大中水再生水使用范围;新建、扩建的火电企业,在当地中水能满足的情况下,必须利用当地中水,现有火电企业要逐步改用中水;对水质要求不高的工业企业要鼓励利用中水;采矿企业的生产用水,要充分利用处理后的矿坑排水,多余矿坑水确需排放的,应当满足我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的相关要求;新建的企业、学校及小区等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雨水积蓄利用设施和中水回用管网。
(十)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按照优先利用地表水、限制开采地下水、鼓励回用再生水和综合利用矿坑水的原则,对当地地表水、地下水、中水和煤矿排水实行统一调度、合理配置。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完善本区域水资源配置方案,制定供水水源突发事件应急调度预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一经批准,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三、严格落实用水效率控制红线
(十一)全面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责任,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生产全过程,建立健全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体制和机制,深入开展节水型社会载体创建。稳步推进水价改革;各种引水、调水、取水、供用水工程建设必须首先考虑节水要求;水资源短缺、生态脆弱地区要严格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业发展,遏制农业粗放用水。
(十二)强化用水定额管理。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档案,强化用水监控管理。加强对各类取用水户的日常监督管理,依据国家、行业、地方用水定额标准,制订下达农业、工业及服务业等各类非居民用水户的年度用水计划,对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2015年逐步推行城市居民阶梯水价制度。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应制订节水方案措施,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即“三同时”制度),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务部门责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
(十三)加快推进节水技术改造。逐步实行用水产品和用水效率标识管理,淘汰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加大农业节水力度,完善和落实节水灌溉的产业支持、技术服务、财政补贴等政策措施,大力发展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加大煤化工、冶金、焦化、电力等高耗水行业和工业企业节水技术改造,建设工业节水示范工程。充分考虑不同企业的用水状况和节水潜力,合理确定节水目标。加大城市生活节水工作力度,开展节水示范工作,逐步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备及产品,大力推广使用生活节水器具,着力降低供水管网漏失率。鼓励并积极发展污水处理回用、矿坑水和雨洪水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管网建设,逐步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回用比例。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要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四、严格落实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红线
(十四)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完善水质预警监督管理制度。要强化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加强入河排污口登记、论证、审批及监督管理,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
(十五)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加强水源地保护,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对已设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建立完善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制订突发事件的处置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推进备用水源地建设,建立城镇饮用水备用水源制度。
五、保障措施
(十六)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依照省政府规定,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考核结果,作为考核评价政府相关领导干部和相关企业负责人的重要依据。具体考核办法由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政府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的主要指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各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负总责。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经信、财政、国土、环保、规划、农业、林业、法制等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工作。
(十七)健全水资源监控体系。要进一步推进用水计量监控和远程计量监控系统建设,完善国家、省和地方各级用水监控系统和地下水水位监控系统,规范用水统计工作。水务部门要加强水功能区和重要边界等控制断面水功能区水质监测,与环保部门做好监测结果等信息的沟通和共享工作。
(十八)加大投入力度。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支持力度,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对水资源管理监控信息系统建设、节水技术改造、地下水超采区治理、饮用水源地及河流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污水开发及中水利用、水资源管理能力建设等给予重点支持。
(十九)强化依法监督。认真贯彻水资源节约和保护等方面的政策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全市节约用水、地下水审批管理、取水许可管理等配套措施和办法。严格水资源执法管理,加强水资源管理队伍建设,强化严格水资源制度实施的培训,严肃查处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水资源管理秩序。加强执法监督,对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不力的地方、部门和单位,采取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水资源知识宣传,广泛深入开展基本水情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水忧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形成节约用水、合理用水的良好风尚。
阳泉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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