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封山禁火的通告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04241 | 主题分类: | |
发文机关: | 阳泉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4-03-01 |
标 题: | 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封山禁火的通告 | ||
发文字号: | 阳政通字〔2024〕1号 | 发布日期: | 2024-03-07 |
主 题 词: |
从3月1日起,我市将进入森林草原高火险期,为有效防控森林草原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阳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清明节等传统祭祀日期间和森林草原高火险期野外用火的决定》等相关法规,现决定发布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封山禁火通告。
一、封山禁火期
2024年3月1日至5月31日。
二、封山禁火区域
全市行政区域内林地、草地(城市区林草地除外)及其边缘水平距离300米范围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区。
三、封山禁火要求
(一)不准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域;
(二)不准在禁火区域烧茬烧秸秆、烧边燎堰、烧荒、烧灰积肥等农事用火;
(三)不准在禁火区域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祭祀用火;
(四)不准在禁火区域吸烟、焚烧垃圾等野外用火;
(五)不准在禁火区域野炊、烤火、点篝火等游玩用火;
(六)不准在禁火区域烧火驱兽驱蜂驱虫、持枪狩猎;
(七)不准在禁火区域从事未经批准的各类生产经营活动;
(八)不准未安装防火装置和配备灭火器材的各种机动车辆进入禁火区域;
(九)不准在全市范围燃放“孔明灯”;
(十)不准其它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各类用火行为和人为活动。
四、违法处理
凡违反本禁火规定的个人和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公安部门要加大对野外违规用火的查处和处罚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故意纵火和破坏防火设施、设备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其他事项
(一)封山禁火期内,各级政府和林草经营单位必须采取积极的防控措施,明确防火责任区域和职责任务,全面落实网格化管理。所有进出禁火区域的人员严格实施实名制、扫防火码并接受防火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妨碍森林草原防火检查。
(二)需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从事工程施工等活动的,应经县(区)级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管理。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或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森林草原火情报警电话如下:
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0353-4208001
盂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0353-8083830或12119
平定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0353-6188110
郊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0353-5609118
城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0353-5602020
矿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0353-5674060,4044858
高新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0353-2299164
阳泉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