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泉市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科技治超管理服务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03312 | 主题分类: | 公路 |
发文机关: |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02-05 |
标 题: |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泉市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科技治超管理服务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阳政办发〔2024〕6号 | 发布日期: | 2024-02-08 |
主 题 词: | 源头 科技 治超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阳泉市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科技治超管理服务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阳泉市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科技治超
管理服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科技治超工作(以下简称“源头科技治超工作”),强化各级政府、相关监管部门及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以下简称源头单位)的工作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源头科技治超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源头科技治超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源头治理、属地管理”的原则,逐步形成“全过程记录、全业务上线、全路网监控、全链条管理、全方位服务”的源头科技治超新模式。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是源头科技治超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源头单位(经政府公示)科技治超建设与功能验收工作,建立和完善本级源头科技治超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治超平台”);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做好源头科技治超工作。
第五条 县(区)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应公示尽公示、应监管尽监管”原则,将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源头单位及时向社会公示,并纳入治超平台监管。
第六条 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源头科技治超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治超平台的建设、运行及维护管理。
第七条 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充分利用治超平台,建立健全“无事不扰、有事必应”的便企服务机制,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第八条 县(区)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治超平台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并将经政府公示的源头单位纳入平台监管。
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源头科技治超相关工作。
第九条 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源头科技治超工作的监督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本级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
第二章 公示 建设 验收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源头科技治超实施方案,组织、协调、督促县(区)级人民政府完成源头科技治超的公示、建设和运行。
第十一条 县(区)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以下源头单位纳入公示范围:
(一)所有煤炭、铝矾土、砂石等矿产品采掘及加工场所经营人、管理人;
(二)水泥、建材、商品混凝土生产加工场所经营人、管理人;
(三)容易发生超限超载运输的其他货物装(卸)载场所经营人、管理人。
源头单位的公示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人、联系方式、经营范围、监管单位等。
第十二条 县(区)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3月31日之前完成辖区内源头单位的公示工作;对于新登记注册、注销或由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抄告的未经政府公示的源头单位,每月15日之前动态调整公示名单;对于“应公示未公示”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源头单位公示流程:
(一)县(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向本级治超领导组办公室推送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注销的源头单位基本信息;
(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区)治超领导组办公室推送的信息,摸排辖区内源头单位注册注销、经营类别以及生产经营状态等情况,将摸排情况报送县(区)治超领导组办公室;
(三)各县(区)治超领导组办公室对符合公示条件的源头单位,拟定公示名单,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四)各县(区)人民政府通过政府网站、报刊、政务新媒体等渠道将源头单位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更正,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进行更正并重新公示。
第十五条 公示源头单位需暂停营业或复工复产的,应及时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后及时将相关信息抄送县(区)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源头单位监控检测设备建设流程:
(一)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源头单位科技治超监控检测设备业务技术标准。
(二)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辖区源头科技治超建设实施方案,明确乡镇人民政府、成员单位的职责,组织源头单位根据方案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建设工作。对于新增的公示源头单位,应在30天内完成建设工作。
(三)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宣传公示源头单位科技治超监控检测设备建设标准,开展业务培训。
(四)源头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业务技术标准,选择具备资质的技术安装企业,做好称重检测、视频监控、电子显示屏等科技治超监控检测设备的建设安装,确保设备正常运行、数据实时上传。
第十七条 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源头单位监控检测设备安装情况、数据上传情况等进行验收。
源头单位应当配合验收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源头单位监控检测设备验收流程:
(一)源头单位监控检测设备建设完成后,需向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初验;
(二)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源头单位科技治超建设现场初验核查表》(详见附件1)进行现场初验。初验合格的,接入治超平台进行调试。初验不合格的,源头单位需及时整改,并重新申请初验;
(三)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源头单位监控检测设备接入治超平台后,按照《源头单位科技治超建设复验核查表》(详见附件2)对数据采集、传输、保存、调阅等内容进行复验。复验合格的,纳入治超平台监管范围。复验不合格的,督促源头单位及时整改,并重新申请复验;
(四)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30%比例对各县(区)源头单位监控检测设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对发现问题的,责令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源头单位进行整改,并重新进行验收。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市级治超平台的日常管理和规范运行工作,负责市级治超平台与其他信息系统网络数据联通工作。指导督促考核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落实本级治超平台的管理、运行工作。
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治超平台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负责本级平台与市级平台网络数据联通工作。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检测站(点)、车牌抓拍卡口网络数据联通和执法工作,将建设完成监控检测设备的源头单位纳入治超平台监管范围。
县(区)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线上日常巡查、线下精准查处工作机制,组建线上日常巡查和线下精准查处队伍,明确工作职责、内容和流程,实行24小时线上巡查监管。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对源头单位周边超限超载、无牌无证、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开展路面治理工作;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移交的涉嫌无牌无证、非法改装车辆等违法线索进行查处反馈。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源头单位称重检测设备的检定工作;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移交的非法源头单位进行查处反馈。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对发现存在车辆违法装(卸)载行为的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应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移交的非法源头单位违法线索进行查处反馈。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加强对建筑工地的监管;对发现存在车辆违法装(卸)载的线索移交交通运输部门进行查处。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移交的建筑工地违法线索进行查处反馈。
第二十七条 源头单位负责本单位监控检测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应建立检修、维护、备用设备管理、应急处置预案等制度,保障设施设备的功能完好、运行稳定。
指定专人负责源头科技治超有关事宜,对本单位治超工作实时巡查,对平台推送的预警信息组织整改反馈。
第四章 服 务
第二十八条 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各相关监管部门应当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建立服务源头单位工作机制,出台服务清单,及时解决源头单位经营活动中的问题,促进源头单位高质量发展,并列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范畴。
第二十九条 各级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应当依托治超平台,全面构建信息化、提醒化、清单化、管家化的服务源头单位新模式。
第三十条 相关监管部门发现源头单位轻微违法,源头单位能够及时整改到位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治超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源头科技治超考核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源头科技治超考核工作按照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客观公正、务求实效的原则进行。
市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省、市源头科技治超年度工作任务,制定《全市源头科技治超工作考核细则》(以下简称《考核细则》)对县(区)源头科技治超工作进行考核,县(区)治超领导小组参照《考核细则》,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和源头单位等科技治超工作进行考核。
市、县(区)考核结果经本级治超领导组同意后予以通报,并纳入安委办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第三十三条 市源头科技治超考核工作要按照“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平时检查与年终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分为日常考核、年终考核。
(一)日常考核
依托治超平台,按照“日巡检、周公示、月通报”的方式,对县(区)政府属地源头科技治超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监管部门履职情况、源头治超执法部门履职情况和治超平台运行维护情况进行考核。
(二)年终考核
按照《考核细则》对县(区)人民政府和本级相关监管部门源头科技治超工作进行考核,并将上级督办、投诉举报、社会监督、源头倒查、路面巡查等处理情况纳入考核范围。
《考核细则》可根据年度治理超限超载工作要点动态修订。
第三十四条 市源头科技治超考核工作采取“线上+线下”的方式进行,按照日常考核占比70%,年终考核占比30%评定得分。
第三十五条 市治超领导小组根据考核结果对优秀县(区)人民政府、相关监管部门及源头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源头科技治超工作不力、不履职尽责、任务完成较差的县(区)人民政府、相关监管部门进行约谈,并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源头科技治超工作,是指在政府公示的源头单位安装称重检测、监控抓拍等设施,自动收集数据上传至治超平台,通过数据分析、线上线下巡查等手段,对源头单位实行分类动态管理的工作方式。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泉市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科技治超管理服务办法的通知》阳政办发〔2023〕82号同时废止。
附件:1.《源头单位科技治超建设现场初验核查表》
2.《源头单位科技治超建设复验核查表》
附件1:
源头单位科技治超建设现场初验核查表
源头单位名称 (盖章) | 详细地址 | ||
源头单位联系人及电话 | 承建单位 | ||
承建单位联系人及电话 | 初验人员 (签名) | ||
基本信息 | 项目开工日期 | 年 月 日 | |
项目竣工日期 | 年 月 日 | ||
磅房区域
| 地磅是否检定合格 | ||
磅表是否铅封 | |||
地磅两端是否均安装 抓拍设备 | |||
是否安装称重电子 显示屏 | |||
称重电子显示屏是否与磅表数据一致 | |||
智能终端是否直连磅 房仪表 | |||
车辆抓拍是否覆盖 车头车尾 | |||
厂区出入口区域 | 是否安装抓拍设施 | ||
抓拍设施是否可覆盖出入口区域 | |||
技术指标 | 称重检测抓拍设施是否≥200万像素 | ||
进出厂抓拍设施是否≥400万像素 | |||
视频分辨率是否≥720P | |||
现场相片 | (磅房区域全景相片,含地磅、抓拍设施、显示屏) | ||
(厂区出入口全景相片,含抓拍设施) | |||
初验结果 (通过/未通过) |
*以上核查内容全部为“是”方可初验通过;此表一式两份,验收单位和源头单位各执一份。
验收组(签字) 源头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源头单位科技治超建设复验核查表
源头单位名称 (盖章) | 详细地址 | ||
源头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 承建单位 | ||
承建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 复验人员 (签名) | ||
磅房区域数据(以平台数据为准) | 试运行日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设施设备是否正常运行 | |||
数据是否正常上传 | |||
货车正面抓拍图像(照片) | |||
货车尾部抓拍图像(照片) | |||
正面/尾部图像是否抓拍到 清晰的电子显示屏实时数据 | |||
称重数据是否实时上传 | |||
图像是否实时上传 | |||
视频是否可远程调阅 | |||
称重数据和图像是否全部关联 | |||
货物装载单是否上传 | |||
称重数据与货物装载单是否数据一致 | |||
车辆号牌识别正确率是否≥99% | |||
厂区出入口区域(以平台数据为准) | 现场货车出厂抓拍图像(照片) | ||
现场货车进厂抓拍图像(照片) | |||
图像是否实时上传 | |||
视频是否可远程调阅 | |||
车辆号牌识别正确率是否≥99% | |||
复验结果 (通过/未通过) |
*以上核查内容全部为“是”方可复验通过;
验收组(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关于印发阳泉市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科技治超管理服务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