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泉市物流仓储用地公开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08431 主题分类: 土地
发文机关: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05-16
标      题: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泉市物流仓储用地公开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阳政办发〔2024〕28号 发布日期: 2024-05-21
主  题 词: 物流仓储 ;土地管理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阳泉市物流仓储用地公开出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516   

(此件公开发布

阳泉市物流仓储用地公开出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物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障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区、矿区、郊区高新区物流仓储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

本办法所称物流仓储用地是指国家和省级战略性储备库以外,城、镇、村用于物资存储、中转、配送等设施用地,包括附属设施、道路、停车场等用地(出自《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

第三条  物流仓储用地出让应遵守下列规定:

1.应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出让物流仓储用地,须取得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明确土地使用规模等要求;

2.物流仓储用地遵循土地节约集约原则,严格控制用地规模。

第四条  物流仓储用地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大于项目总用地面积7%,且建筑面积不大于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

开发建设物流仓储用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物流仓储用地基准地价以工业用地基准地价为依据,按照相应级别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1.0倍确定

第六条  物流仓储用地公开出让成交后,竞得人按要求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成交确认书》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七条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出让合同约定的前提下,物流仓储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应一并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八条  物流仓储用地范围内严禁建造公寓、专家楼等成套住宅。擅自改变物流仓储用地用途或违反合同规定增加容积率、超占用地面积、超出规划设计条件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4616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平定县、盂县参照执行。若国家、省等法律法规规章对物流仓储用地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归阳泉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附件: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泉市物流仓储用地公开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