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泉市建立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实施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15367 | 主题分类: | |
发文机关: |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09-29 |
标 题: |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泉市建立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实施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阳政办发〔2024〕49号 | 发布日期: | 2024-10-08 |
主 题 词: | 再生资源 回收利用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阳泉市建立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实施方案(2024-2026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9日
(此件部分公开)
阳泉市建立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
实施方案(2024-2026年)
为进一步建立完善我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优化消费品以旧换新环境,畅通再生资源循环回收利用渠道,推动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24〕10号)《山西省商务厅等9部门印发<关于健全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商规〔2024〕1号)《山西省商务厅等13部门关于印发全省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商规〔2024〕2号)《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泉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阳政发〔2024〕8 号)等精神和国家、商务部等关于再生资源回收工作的相关安排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山西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以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为主线,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因地制宜”的思路,建立完善回收站点、分拣中心、加工处理三位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提升回收分拣加工利用水平,逐步形成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智慧化、绿色化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进一步发挥各级政府的引导和监管作用,充分激发市场活力,优化市场环境,吸引企业规范参与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和运营,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立完善。
因地制宜、规范有序。立足各区域现有工作基础和优势,加强规划引导和整合规范,动态完善回收体系。坚持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加大执法力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维护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良好发展秩序。
创新引领、示范推广。鼓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骨干企业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物流网等新技术,创新回收体系和运行模式。发挥骨干企业对行业的示范带动和集聚效应,形成一批在全市范围内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和经验做法。
协同联动、全面衔接。加强部门横向协同和市县上下联动,充分调动企业、社区、个体从业者的积极性,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与垃圾分类、综合处理等有机衔接,形成齐抓共管,协同推进的局面。
(三)总体目标
到2024年底,基本建成覆盖全市的前端回收站点(中转站)、中间分拣中心、末端加工处置的全链条回收利用体系。到2025年底,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基本完善,再生资源回收量、加工利用率明显提升。到2026年底,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全面建成并高效规范运行。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布局规划和整合规范
1.合理规划布局。按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范》(GB/T 37515-2019),结合当地城乡人口规模、社区(乡镇)和公共机构分布,将回收站点建设纳入各县(区)相关规划。在充分利用、规范和整合现有再生资源回收网络的基础上,结合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合理规划布局,规范建设回收站点(中转站)、分拣中心、加工利用企业(产业园)、集散市场等。充分发挥供销系统基层网点优势,推动形成“村级收集+乡镇转运+县域处理+基地综合利用”的供销特色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统筹推动生活垃圾收运和再生资源回收“两网融合”。〔市规自局、市商务局、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市供销社,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任务均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二)建立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
2.建设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落实《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SB/T10719—2012),各县(区)总体上按照城区每2000户居民设置1个回收站点、乡镇每2500户居民设置1个回收站点的要求,以便利居民交售为原则,因地制宜布局“固定+流动”回收站点,公开发布并动态调整回收企业及其网点名录。鼓励县(区)引进、扶持再生资源回收龙头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参与站点建设运营,倡导龙头企业制定统一规划、标识、着装、计量、车辆、管理及经营规范等标准并进行推广,整合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充分吸收现有从业人员、社区居民等多方力量,提升管理水平,提高管理效率,扩大回收网络覆盖面。支持生活垃圾清运网与再生资源回收网一体化运营,实现资源共享。〔市商务局、市规自局、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市供销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进绿色分拣中心建设。依据《再生资源绿色分拣中心建设管理规范(SB/T10720-2021)》,通过新建、升级改造或整合现有再生资源分拣中心等方式,在全市按照人口分布和再生资源回收量建设提升若干个再生资源综合型和专业型绿色分拣中心。原则上以县(区)为单位设置再生资源绿色分拣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相邻县(区)可共用一处分拣中心。鼓励培育、引入专业实力强的分拣或分拣加工一体化的企业参与分拣中心建设。〔市商务局、市规自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提升再生资源加工利用水平。依托现有资源循环产业园、固废综合利用基地、拆解加工企业等发展再生资源加工产业体系。鼓励县(区)培育、招引具备先进再生资源加工技术和生产管理能力的优质企业,并向园区集中。加大再生资源先进加工利用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力度,促进再生资源加工利用项目开展技术升级和设备更新。〔市工信局、市规自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培育多元化、规模化回收主体
5.鼓励生产和流通企业参与回收。鼓励有条件的生产企业开展逆向物流回收,延伸回收、加工、利用业务,开展全链条运营。推动流通企业结合以旧换新需求,提供上门“送新”、返程“收旧”配套服务,促进废旧家电家具、报废机动车等再生资源回收。培育家电售后服务领跑企业,鼓励售后服务企业发挥渠道优势,利用自身售后、维修网络积极参与再生资源回收。〔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供销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6.支持回收企业做大做强。持续培育省级再生资源回收骨干企业,推进典型企业建设。引导鼓励国有、供销系统企业以及第三方专业公司等通过连锁经营、特许经营(加盟)等方式,与上下游建立稳定合作关系,形成规范有序的回收利用产业链,共同构建高效回收生态圈,打造一批回收行业龙头企业,提升再生资源回收规模化、集约化水平。〔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供销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探索创新回收模式
7.提升回收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支持回收企业利用公众号、小程序、APP和回收热线等方式开展“线上预约、线下回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优化再生资源回收、暂存、运输、处理等业务流程。鼓励回收企业在商场、超市、学校、小区等公共场所利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网点设置智能回收箱等设施,利用积分兑换等方式,提升社会大众参与度。〔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开展便利化回收服务。鼓励信誉好、服务优、规模大的回收企业与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物业企业、环卫单位、加工利用单位等建立长效合作机制,推动专业化、规范化回收服务进街道(乡、镇)、进社区、进单位,畅通回收利用渠道,形成规范有序的回收利用产业链条。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利用闲置房屋设置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临时存放场所。〔市商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推广流动回收方式。支持各县(区)根据当地情况,在不适宜设置固定站点或居住较为分散的地区,使用“以车代库”等灵活回收模式,指导回收企业组建流动回收车队,统一车辆、人员着装等服务标识和服务规范,进入街道、社区回收再生资源,即收即走。〔市商务局〕
10.探索“公物仓”模式。支持回收企业和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建立稳定长效合作机制,共同构建废旧办公设备、家具回收统一平台。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建设,对统一平台回收的经维修可继续使用的办公设备、家具,通过“公物仓”以置换、调拨等方式循环利用;无修复或再利用价值的,予以统一环保化处理。鼓励预算单位采购符合绿色采购要求、可循环利用的产品,推行优先使用“公物仓”修复设备、家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做好规范化处理和二手流通
11.促进再生资源规范化回收加工。监督回收企业守法合规经营,将废旧家电、报废机动车等再生资源销售给具备相关资质的拆解企业,加强进出货环节信息登记与台账管理。规范废旧家电、报废机动车等拆解企业经营行为,及时无害化安全处理,有效防范安全、环保风险。提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废钢铁、废玻璃、废塑料、废旧纺织品等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水平。〔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引导二手商品交易便利化、规范化。持续优化二手车交易登记管理,进一步推行便利交易。鼓励“互联网+二手”模式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建设集中规范的二手商品交易市场,同时利用空闲土地或划定特定空间,通过周末大集、“跳蚤市场”“后备箱市场”等形式有序发展旧货市场。加强交易行为监管,推动线下实体二手市场规范建设和运营,督促指导市内电商平台建立健全二手回收、流通相关协议规则,规范网络交易行为。鼓励发展二手商品第三方评估机构。推动二手商品交易诚信体系建设。〔市商务局、市规自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专班,建立健全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并用好政策,加强管理和规范。各县(区)立足属地责任,认真组织开展本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完善工作,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重点任务、具体举措,强化落实。〔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监管执法。制定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规范,推动成立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引导行业规范发展。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处理各环节的治安管控、市容环境、消防安全和经营行为监管,依法查处无证回收站点,严厉打击违法拆解、非法转移或倾倒危险废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日常管理,坚决防范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风险。〔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消防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要素保障。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分拣中心、加工处理中心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环评等相关审批手续办理提供更加便利、高效、快捷的服务。将再生资源回收车辆纳入城市运行保障车辆范畴,保障合理路权,对车辆配备、通行区域、上路时段等予以支持和规范。各县(区)将回收站点、中转站、分拣中心等纳入公共基础设施用地范围,保障合理用地需求。对加工利用产业园、二手交易市场等项目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上给予倾斜支持。〔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市公安局、市规自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金融财税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和相关重点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省级技术改造、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等各级财政政策,统筹现有资金渠道,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项目的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实行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补贴政策。依法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环境保护税等现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人行阳泉市分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宣传推广。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倡导绿色低碳、环保健康、循环利用的生产生活方式,引导广大城乡居民积极参与、主动作为。大力宣传再生资源回收的典型案例和先进经验,推动社会支持、参与垃圾分类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营造全社会重视和支持再生资源回收的良好氛围。〔市委宣传部、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市供销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实施方案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1.阳泉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专班
2.阳泉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规范
附件2:
阳泉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规范
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范》(GB/T 37515-2019)《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SB/T 10719-2012)《再生资源绿色分拣中心建设管理规范》(SB/T 10720-2021)进行梳理整合后制定本规范。
一、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规范
第一条 按照“便于交售”的原则,城区每2000户居民设置1个回收站点;乡镇每2500户居民设置1个回收站点。
第二条 回收站点的布局建设要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建筑、设计及装修与社区环境相符,要充分与生活垃圾回收相结合,促进生活垃圾和再生资源回收“两网融合”。
第三条 提倡回收站点根据县(区)实际,按照统一规划、标识、着装、计量、车辆、管理和经营规范等要求进行建设。
第四条 固定回收站点营业面积应在30平方米以上,有稳固的厂房,不影响周边市容、卫生、环保等,原则上要求全封闭,不应露天堆放。
第五条 回收站点经营证照及资质齐全,负责人有个人身份证明资料。
第六条 回收站点的从业人员应接受职业道德教育和岗位知识技能、设备设施操作等培训,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第七条 回收站点设计应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要求,符合环境、排污、市容、消防要求,交通便利、不扰民。
第八条 回收站点内应悬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收购品种及价格表,服务公约和公安部门严令禁止收购的物品名称,履行民事要求。
第九条 回收站点内再生资源应按商品储运要求堆放整齐,并分类摆放。
第十条 回收站点应配置相应设施设备,并具备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渗透的装置,符合消防安全和环保要求。
第十一条 回收站点要配备统一的检验鉴定合格的衡器。衡器应与区域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系统相适应,并按规定定期送检。
第十二条 回收站点回收物储存不得超过2天,再生资源能及时运出,避免造成新的环境污染和火灾隐患。回收站点至分拣中心、集散市场间配备相应的封闭式运输设备,并设置相应装置,防止运输途中渗沥液滴漏、各类废弃物飞扬洒落。流动回收车和机动运输车应按照相关要求采用统一标识和编号,按照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
第十三条 回收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消防检查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演练。回收站点要依法取得消防验收和备案,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识,并定期检验维修,场所内物品摆放不影响消防设施正常使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畅通,进行电、气焊明火作业的,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等手续。
第十四条 根据实际情况若需设置中转站,则中转站营业面积应不少于500平方米,应配备称量、检测、分拣、起重、运输等设备设施,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等要求设置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临时存放区。城市中转站可在每个街道办事处辖区设置一个,乡镇中转站在每个乡镇设置两个。
二、再生资源绿色分拣中心建设规范
第十五条 分拣中心的设置应按照“用地集约化,生产洁净化,原料无害化,能源低碳化”的原则,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当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的前提下,以县、区为单位布局建设,不宜在距离居民区 1000 米以内的地区选址。
第十六条 分拣中心规划、设计及建设要符合产业、城乡建设、土地利用、主功能区及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及市容、消防安全等标准,符合相应加工能力要求,且厂区有明确的四至边界,使用年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七条 综合型分拣中心场地面积应达2万平方米以上,回收加工年处置量应达10万吨以上;专业型分拣中心场地面积应达1.5万平方米,回收加工年处置量应达5万吨以上;建有标准厂房,不露天分拣加工。
第十八条 分拣中心拆解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单独收集,贮存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要求,交由有资质企业处理。
第十九条 分拣中心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开展相关职业病防护工作。
第二十条 分拣中心应合理设置生产、办公、教育展示、交易、物流等区域,办公区与生活区相互隔离,距离符合安全防护要求。
第二十一条 分拣中心规划的厂区面积应不低于总建设规划面积的50%。应合理设置建设原料区、分拣区、加工区、质检区、成品区、运输区、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临时存放区。
第二十二条 分拣加工区和相关服务区分离,分拣加工区配备相应的环保、安全等设施,要完善储存、初加工、治污减排等功能,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要及时运出,避免二次污染,保证安全。
第二十三条 分拣中心内固定建筑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标准,对环境有影响的加工生产不露天作业,地面载荷符合相关标准。
第二十四条 地面应作防水、防渗漏处理,有特殊要求的地面应作防腐蚀处理,一般地面应为混凝土地面。处理设施周围应有油类或液体的截流、收集及油水分离的环保设施或措施。
第二十五条 分拣加工区建筑面积根据当地再生资源总量而定,原则上不少于10000平方米,采用轻型建筑材料进行封闭处理,在设计、装修方面必须符合环保及消防的要求,着重防止废弃物溢散、散发恶臭、污染地面及影响四周环境。
第二十六条 具备消防安全设备、地下水、电管网及排水系统,不影响当地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符合当地的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第二十七条 建立环境污染预防机制和环境污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三、再生资源加工企业(产业园)建设规范
第二十八条 根据网络体系整体功能配置要求,再生资源加工企业(产业园)应由“五区一中心”构成,即:商品交易区、分拣加工区、仓储配送区、商品展示区、配套服务区和信息中心。
第二十九条 设置应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当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的前提下,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工业园区范围内进行选址建设。
第三十条 规划、设计及建设要符合环保、市容、职业病防护和消防安全等标准及要求,设有隔离围墙,园区绿化,保持较好的外观环境。
第三十一条 厂区内服务区、经营区分离,仓储配送区、办公区分离,配套服务区、商品交易区、办公区配备相应的卫生、安全等作业设施,要完善集散、交易、储存、初加工、治污减排等功能,并与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相配套,建有集中的污染治理设施,消除二次污染。
第三十二条 建设用地规模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城市规划要求和当地再生资源总量而定,实现集约高效用地。
第三十三条 建设要符合环保部门环保评估及生产技术标准的资质认定,具备相关废弃物的处理资质。开展易污染废物拆解加工的厂区内应铺设具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油类混入或渗透功能的硬化地面,处理设施周围应有油类或液体的截流、收集及油水分离的环保设施或措施。
第三十四条 商品交易区要以交易产品种类进行细分,形成集约化经营,整体设计、装修及建设要符合当地环保及消防的管理要求。
第三十五条 分拣加工区建筑面积根据当地再生资源总量而定,采用轻型建筑材料进行全封闭处理,在设计、装修方面必须符合环保及消防的要求,着重防止废弃物溢散、散发恶臭、污染地面及影响四周环境。
第三十六条 仓储配送区建筑面积根据市场交易量而定,区内应采用标准化、系列化、规范化的运输、仓储、装卸、搬运、包装机具设施及条形码等技术。提高整体资源利用率,降低企业运作成本。
第三十七条 商品展示区建筑在设计与装修上以现代化、科技化为标准,为场内交易提供商品展示服务。
第三十八条 配套服务区以培训及其他服务功能为主,按照消防、环保管理要求进行施工建设。
第三十九条 信息中心负责交易、加工等信息的统计,定期发布再生资源供求信息,为当地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以及全市居民与企业提供信息服务。鼓励公开统一的服务电话和本地线上回收公众号、小程序等信息,以方便居民及企事业单位预约投售。
第四十条 厂区建设要符合国家节能环保要求,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