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泉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20162 | 主题分类: | 化工 |
发文机关: |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12-26 |
标 题: |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泉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阳政办发〔2024〕60号 | 发布日期: | 2024-12-30 |
主 题 词: | 化工 监控点 认定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阳泉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阳泉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化工产业本质安全和绿色发展水平,强化重点化工生产企业监控管理,促进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山西省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化工重点监控点(以下简称监控点),是指处于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化工园区(以下简称园区)之外,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规模、市场、技术优势,产业特色鲜明,安全环保措施完善的已建成投产化工生产企业。
第三条 监控点实行属地管理,县(区)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已认定监控点的管理,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指导,市、县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做好监督、指导和服务。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监控点认定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厂区集中连片,符合企业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满足安全控制线、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要求。
(二)企业生产、储存装置与周边学校、医院、居民集中区等敏感点的距离符合安全、卫生防护等有关要求。
(三)企业产品、工艺技术装备和生产规模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国家、地方有关产业政策要求,能效和环保绩效水平较高,拥有较为成熟的产业链延伸规划项目,具有能够满足发展需要的建设空间。
(四)基础化工生产企业上年度或者近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税收贡献不低于2500万元;精细化工和化工新材料生产企业上年度或者近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税收贡献不低于500万元。
(五)企业具有完善的安全、环保设施,设有集中的安全、环保监测监控系统,覆盖所有重大危险源及排污口。废水、废气达标排放,危险废物得到无害化处置,处置率100%。危险废物贮存符合安全环保相关要求。
(六)企业配备满足安全环保生产需要的管理人员和符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要求的消防设施及人员,设置规范的应急物资库,配备足够的应急物资。具备安全、环保、应急等有效管理和处置能力。
(七)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或其它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手续。
(八)企业当年度没有受到国家、省挂牌督办,不存在安全、环保、消防等限期整改未完成事项。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和违法建设、非法用地、非法取水、非法生产等问题。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监控点认定应遵循自主申报、逐级审核、综合认定原则,成熟一家,认定一家。
第六条 企业申请。符合本细则认定标准的企业,向所在地县(区)级工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同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见附件1),县(区)级工信部门向同级政府汇总上报。
第七条 属地审核。企业所在地县(区)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现场核查,并出具审核意见,同时需附县(区)级工信、生态环境、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行政审批、应急、消防等部门意见。对符合认定标准要求的,将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市工信部门,同时抄送市直相关部门。
第八条 市级复核。由市工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行政审批、应急、消防等部门分别进行申报材料复核,同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核查,确定拟认定化工重点监控点名单,牵头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通过拟认定化工重点监控点名单。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出具部门审核意见书报市工信部门。
第九条 公示公布。经审核通过的拟认定化工重点监控点名单,由市工信部门在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后1个月内,市直有关单位报省直对口部门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法定责任,开展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一条 相关部门依据职能加强对监控点的日常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信部门负责监控点产业规划、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工作;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监控点用地合法性、国土空间规划符合性审查等相关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控点环境保护监督、指导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住建部门负责取得施工许可的监控点非生产经营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行政审批部门负责监控点项目核准或备案等手续;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监控点安全生产监管和应急救援工作;消防部门负责监控点消防救援工作。
第十二条 被认定为监控点的企业,在项目审批、建设和管理方面参照化工园区内企业执行。企业可按照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在厂区内或紧邻厂区新建、改扩建现有装备同类产品、产业链延链补链、循环经济利用、安全环保节能等项目,但原则上不能新建上游产业。
第十三条 被认定为监控点的企业,其控股并与监控点生产场地连接成片的独立法人企业,在符合认定条件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纳入相关监控点企业监控范围,依法依规在本厂区内对现有生产装备、产品进行改扩建。
第十四条 建立监控点退出机制,因产业政策、规划调整等条件变化不宜继续从事化工生产的企业,由市级工信部门会同市直相关单位核实并出具初审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取消其监控点资格。
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撤销监控点资格:
(一)违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的。
(三)存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行为的。
(四)存在非法生产的。
(五)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五条 监控点实行动态管理,对已认定为监控点的企业,每三年进行复核。由企业提交近三年的自查报告,市级工信部门联合市直相关单位进行复核。复核不达要求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其监控点资格。
第十六条 鼓励监控点向园区转移发展,补强园区产业链条,优化园区产业生态,带动提升园区发展质量。
第十七条 未认定为监控点的企业,不得新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并积极引导其搬迁至园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工信局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第二十条 如遇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与本细则内容发生冲突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准。
附件:1.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申报材料
2.阳泉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审核意见书
3.阳泉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申请表
4.关于申报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的承诺书
附件1:
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申报材料
一、申报文件
XX县(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荐XXX(企业)申报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的函
二、阳泉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审核意见书
三、阳泉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申请表
四、企业的项目立项、产业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施工、消防等证明或佐证材料。
五、企业出具的关于申报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备注:以上材料一、二由县(区)政府提交,三、四、
五由企业负责提交。
附件2:
阳泉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审核意见书
(市、县职能部门)
按照《山西省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办法》及《阳泉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实施细则(试行)》要求,结合我单位职责,经审核,我单位对 (企业) 申报认定化工重点监控点的意见如下:(请在相应的选项后□内划“√”):
1.同意认定为化工重点监控点 □
2.不同意认定为化工重点监控点 □
附:不同意认定为化工重点监控点的问题清单及整改意见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阳泉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申请表
企业名称 | |||||||||||
详细地址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企业类型 | 填写“精细化工”、“新材料”或“基础化工” | 是否危化品生产企业 | |||||||||
法人代表 | 联系方式 |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
初建日期 | 用地面积(m2) | 职工人数 | |||||||||
主要产品情况 | |||||||||||
产品名称及产能 | |||||||||||
近三年产量 | |||||||||||
主要生产工艺 | |||||||||||
单位产品能耗 | |||||||||||
近三年经营情况 | |||||||||||
年度 | 营业收入(万元) | 纳税额(万元) | 利润(万元) | ||||||||
企业简介及与市、县产业链配套情况 | |||||||||||
县(区) 政府初审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4:
关于申报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的承诺书
本公司承诺申报阳泉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的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违反,本公司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