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04181 | 主题分类: | |
发文机关: |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03-05 |
标 题: |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阳政办发〔2025〕8号 | 发布日期: | 2025-03-14 |
主 题 词: | 网络预约 出租汽车 实施细则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阳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阳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交通运输部等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关于切实做好网约车聚合平台规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23〕23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及相关活动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四条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按规定明码标价,计程计价方式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并提供相关发票,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
根据城市规模大小特点和出租汽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以及与巡游出租汽车运力规模比对关系等因素,以保障居民安全、便捷、舒适和经济的个性化出行需求为根本原则,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
第五条 鼓励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
第六条 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七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和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四)本市行政区域内办公场地的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负责全权承担本市网约车经营服务、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等企业主体责任的授权委托书和负责人员、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企业经营管理、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等保障制度文本,包括车辆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平台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维护保障制度,运价制定规则及价格公示制度,网约车调度规则,车辆保险管理制度,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信息安全及乘客隐私保护制度,驾驶员管理制度,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制度,车辆及驾驶员准入与退出动态报告制度等。
(八)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在阳泉市注册的网约车平台公司,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省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的结果为准。非阳泉市注册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市行政审批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九条 市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行政审批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市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审核通过后,按规定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市行政审批主管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相关材料抄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有效期为4年,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许可期内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许可有效期内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有效期届满仍继续经营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依托互联网技术、与网约车平台公司合作、面向乘客并匹配供需信息,共同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第三方聚合平台,对相关网约车平台公司落实核验责任,不得接入未在本市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和车辆均应办理相应网约车许可,确保依法合规经营。
第三方聚合平台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保障规则、投诉举报机制、纠纷处理机制等制度,维护网约车平台公司和乘客的合法权益。出现事故或纠纷时,不得随意向网约车平台公司、乘客转移风险。
第三方聚合平台应当对接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及其提供的网约车服务建立监督管理制度,发现平台内网约车平台公司及其提供的网约车服务存在严重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或经交通、安全、公安、市监等相关部门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按照相关部门要求采取警告、暂停服务等措施。
第三方聚合平台应当实时传输有关网约车运营信息数据,确保数据传输完整、规范、及时、真实。
聚合平台所聚合的网约车企业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乘客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聚合平台不按照《电子商务法》履行核验、登记义务,不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对违法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或不履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相关部门将根据《电子商务法》等有关规定处理;聚合平台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活动的,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及驾驶员
第十五条 在本市从事网约车营运的车辆,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申请从事网约车营运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从事网约车使用新能源汽车,5~7座(含7座)乘用车;
(二)新能源车为两厢(含两厢)以上小客车,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纯电动车续航里程不小于400公里以上。
(三)具有本市车牌,车辆注册登记使用年限未满3年且行驶里程不超过7万公里。
(四)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应急报警装置,同时接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
(五)通过营业性车辆安全性能检测;
(六)具备营运车辆保险;
(七)不得喷涂巡游车专用标志标识,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出租汽车服务专用设施设备。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或个人向市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书及其复印件;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等权属证明、车辆行驶证、车辆购置发票、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相关保险证明及其复印件、车辆左前45度角照片、车辆行驶里程不超过7万公里的证明材料;
(四)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安装及接入情况证明;
(五)通过营业性车辆安全性能检测证明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网约车平台公司或个人应当向市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按第十五条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向平台公司或个人出具《阳泉政务服务中心业务受理回执单》。
申请人持《阳泉政务服务中心业务受理回执单》,到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申请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市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八条 网约车需要变更车辆登记所有人或车辆使用性质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向行政审批主管部门申请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向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让登记或变更登记。车辆所有人变更后,如继续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需重新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九条 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参加本市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应当由驾驶员或平台公司向市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和交通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申请表(附件1);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驾驶证、户籍证明、居住证及其复印件;
(三)本人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证明材料或者承诺材料;
(四)参加本市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市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和交通部门对符合条件且考试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视同为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须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完成注册手续后方可上岗营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注册向市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报备完成,报备信息包括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信息、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等。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的,向市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报备完成注销。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市行政审批主管部门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服务规范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第二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二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第三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第三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三十四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市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第三十七条 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市、县交通、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三十八条 市、县通信、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市、县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九条 市、县发改、交通、通信、公安、行政审批、人社、商务、税务、市场监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四十一条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营业性运输经营行为,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
第四十三条 合乘服务提供者(包括合乘服务信息平台及车辆驾驶员)不得借合乘名义变相从事非法营运。每辆私人小客车累计每日提供合乘服务单程不得超过4次(全市范围内)和2次(跨市),不得超过分摊出行成本。
第四十四条 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在合乘服务格式合同中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纠纷解决方式以及合乘费用分摊规则。合乘信息服务平台收取服务费用的,应当向社会公开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并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不得以奖励、补贴等形式,吸引合乘服务提供者变相从事非法营运。
第四十五条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3月5日起实施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申请表
附件: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申请表
姓 名 | 性 别 | 近三个月内红底(黑西服黑领带白衬衣)免冠2寸照片2张 | ||||
住 址 | ||||||
身份证号 | 政治面貌 | |||||
联系电话 | 第二联系人 电话 | |||||
培训单位 | ||||||
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 | 初领机动车 驾驶证日期 | 年 月 日 | ||||
材料清单 | 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申请表》(本表); 2.《机动车驾驶证》(正副证)复印件一份(具有3年以上准驾车型驾驶经历); 3.身份证(非本市户籍人员另提供《居住证》(正反面)A4纸格式)复印件一份; 4.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委托书。 | |||||
承 诺 | 本人承诺: 1.上述所有内容真实、有效,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2.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本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
申请类别 |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 | |||||
考试记录 | 类 别 | 考试时间 | 成 绩 | 考核员 | ||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 | ||||||
区域科目考试 | ||||||
考试部门 意见 |
具备从业资格条件,且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盖章) 年 月 日 | |||||
发证部门 意见 | 经审核: □ 同意发证。 □ 不同意发证,理由:
(盖章) 年 月 日 | |||||
从业资格证 发放 | 从业资格证号 | |||||
发放人(签字) | 日 期 | |||||
领取人(签字) | 日 期 |
注:1.此表为申请核发从业资格证的原始记录,须存入从业资格管理档案。2.此表考试记录为考生参加从业资格证考试后的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