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张耿代表:
您提出的“通过社会招标托管 建设智慧停车位实行停车收费制的提议”收悉,感谢您对我市停车收费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我们认真研究后,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政策
目前,关于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执行的是2017年由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公安交警支队联合印发的《阳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阳发改收费[2017]400号),文件中明确了不同价格管理形式的范围以及收费标准,主要内容如下:
(一)执行范围
按照不同管理内容和对象,对于机动车停车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
少数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具体范围为:重要交通枢纽配套停车场、重要公益性服务机构配套停车场、利用城市道路两旁设有专人或专用设施管理的停车位、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内停车场、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和保障性住房小区停车场。
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主要包括商场、饭店、酒店、宾馆、娱乐场所等商业服务企业、生产服务企业门前设置的停车场。企业经营者可以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竞争状况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二)收费标准
重要交通枢纽配套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火车站、客运总站、公交总站等):2元/小时、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算,连续24小时最高20元。
重要公益性服务单位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办养老机构、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体育馆、展览馆等):半小时内免费,半小时后一小时内1元,一小时后2元/小时,连续24小时最高20元。
利用城市道路两旁设置的机动车专用停车位,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点停车场,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和保障性住房小区停车场(位)收费标准按社会平均成本、地理条件、供求关系、社会承受能力等综合因素具体确定。
以上就是我市在机动车停放收费领域现行政策的主要内容。因机构改革,价格监督检查的职能已于2019年划转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价格及收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代表建议的答复
针对我市停车泊位严重不足、停车难的问题,您提出的建议非常的好、具有很强的实操性。我委作为全市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对少数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进行核定,现行收费标准已及时告知您。针对您提出收费方面的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委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对酒店、宾馆、商场等实行市场调节价停车场的价格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依责积极受理处置消费者投诉,为消费者创造公平、放心的停车消费环境。
二是要加大公共停车收费标准的公示力度,要求经营者在停车场显著位置设置标价牌,标明收费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办法等,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机制,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您提到的“开发停车管理APP程序”、“错峰停车”、“变相寻租”等建议不在我委职能范围,建议由相关主管部门答复。
以上答复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及时反馈,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