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明确检查定义范畴
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是指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执法机构(以下统称“检查单位”)依照法定职权,对经营主体(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统称“检查对象”)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强制性了解、核查的行为。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包括业务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执法机构开展的执法检查。
涉企检查按照实施方式分为有计划行政检查和触发式行政检查。有计划行政检查是指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其他有检查计划的行政检查;触发式行政检查是指因投诉举报、转办交办、非现场检查等发现问题线索引发的行政检查。
对行政处罚立案后的现场检查、整改复查、按保密规定开展的涉密检查、外省市经营主体在本市管辖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的检查、无照经营者的检查行为暂不纳入本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范围。
二、明确执法检查主体资格
(一)执法主体限定。市生态环境局是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检查的主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或者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除上述主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生态环境行政检查。
(二)执法辅助要求。检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者行业专家对执法检查予以协助。根据“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检查单位应严格加强对执法检查辅助人员的监督管理。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行业专家不得以协助执法检查为名,自行开展执法检查相关现场工作。
(三)归口业务管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的归口管理工作。
三、规范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检查
(一)制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除触发式执法检查外,有计划执法检查均应制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
年度执法检查计划要围绕生态环境年度重点工作,统筹把好涉及水、气、土、固废等多个环境要素。推进联合检查、压减合并检查,实施“一次检查、全面体检”,有效减少涉企检查频次和数量,避免无差别、拉网式检查。
(二)履行入企执法检查审批。实施入企执法检查前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在紧急情况下开展触发式执法检查,应当在检查后规定期限内补充填报相关审批手续。
(三)出具检查文书并告知检查结果。完成入企执法检查审批程序后,各检查单位应及时反馈检查结果,确保入企执法检查合法合规、公开透明。
四、工作要求
涉企执法检查前应制定检查方案,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实施。按照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相关要求,检查单位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检查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