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6-05217 | 主题分类: | |
| 发文机关: |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6-05-08 |
| 标 题: | |||
| 发文字号: | 阳政办发〔2026〕16号 | 发布日期: | 2026-05-12 |
| 主 题 词: | 自然灾害救助 应急预案 | 是否有效: | 有效 |
| 失效日期: |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阳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2年3月2日印发的《阳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阳政办发〔2022〕19号)同时废止。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阳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市委、市政府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统一领导,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阳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阳泉市行政区域内遭受自然灾害时市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防减救灾委)主任由市委书记、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各位副市长和市政府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各位副秘书长及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社会工作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国资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山西省公路局阳泉分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数据局、市能源局、市国动办、市交管支队、市消防救援局、市疾控中心、团市委、市红十字会、阳泉军分区、武警阳泉支队、市气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阳泉监管分局、市邮政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七处、市防震减灾中心、市中小企业发展中心、阳泉海关、市广播电视台、阳泉日报社、国网阳泉供电公司、北京铁路局阳泉站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担任。
市防减救灾委负责统筹指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较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市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2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阳泉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减救灾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与相关部门、县(区)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
(1)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定、灾情趋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
(2)协调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并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相关成员单位加强与受灾县(区)的工作沟通;
(3)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以及受灾地区需求,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
(4)组织指导开展较大以上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5)跟踪督促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见效,做好市级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
2.3 专家委员会
市防减救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市级较大以上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灾害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
2.4 应急工作组
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后,由市防减救灾委视情成立综合协调、灾情管理、抢险救援、安置保障、医疗防疫、款物管理、秩序维护、宣传舆情、恢复重建等工作组,承担自然灾害救助相应工作职责。必要时,市防减救灾委成立工作专班或抽调相关工作人员集中办公。
3 灾害救助准备
市规自、水利、农业农村、气象、防震减灾等部门及时向市防减救灾办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市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通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规自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市防减救灾办根据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县(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提前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向市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区)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4.1.2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县(区)级人民政府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重大以上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第一时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过电话或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及时向应急管理部报告。
4.1.3 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首报要快,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4 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受灾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
4.1.5 受灾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同时抄报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4.1.6 重特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稳定后,受灾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并及时组织上报。
4.1.7 对干旱灾害,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8 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由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针对重大以上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本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4.2 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应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实际需求,并结合本市人口规模等综合因素,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等级,其中一级响应为最高级别。
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设定,遵循省级预案层级要求,按照“市级一级对应省级二级、市级二级对应省级三级、市级三级对应省级四级”的原则进行匹配,同时,结合本市救灾工作实际进行适度调整。另外,增加市级四级响应作为本市自然灾害救助的基础处置层级,以此实现与省级预案的有序衔接,构建起分级清晰、上下贯通的应急响应体系。
分级标准中有关数量的表述,统一明确为:“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某一县(区)或一个以上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5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4万间或1.2万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该县(区)农业人口30%以上。
(5)市防减救灾委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情形。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市防减救灾委报市委、市政府决定。必要时,市委、市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市防减救灾委主任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人组织协调市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区)灾害救助工作。市防减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就指导和支持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2)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根据灾情、救灾工作需要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批示,市应急管理局可派出先期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市防减救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市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防减救灾办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市防减救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下拨救灾款物。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市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市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或省级资金支持项目建设。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灾力量。市应急管理局和有关部门、单位迅速调派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市工信局(国资委)督促市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阳泉军分区、武警阳泉支队根据市级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请,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安置受灾群众。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集中安置点,坚决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市卫健委、市疾控中心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救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恢复受灾地区秩序。市公安局指导加强受灾地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国资委)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阳泉监管分局指导辖内机构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抢修基础设施。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水利局指导受灾地区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蓄滞洪区运用及补偿、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市能源局指导监管范围内的水电工程修复及电力应急保障等工作。
(9)提供技术支撑。市数据局组织做好受灾地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受灾地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地质灾害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地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0)启动救灾捐赠。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会同市外事办、海关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涉外组织对我市的援助事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11)加强新闻宣传。市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县区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根据统一部署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市委网信办组织做好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市广播电视台、阳泉日报社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和恢复重建工作的统一部署,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3)市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4)市防减救灾办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照程序向市委、市政府及省防减救灾办报告。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某一县(区)或一个以上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20人以上5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4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4000间或1200户以上、4万间或1.2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该县(区)农业人口25%以上30%以下;
(5)市防减救灾委认为其他符合启动二级响应的情形。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市防减救灾委常务副主任报主任决定,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市防减救灾委常务副主任或市防减救灾委主任指定的负责人组织协调市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区)灾害救助工作。市防减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2)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市防减救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市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防减救灾办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市防减救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市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市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或省级资金支持项目建设。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市应急管理局和有关部门、单位迅速调派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阳泉军分区、武警阳泉支队根据市级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请,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集中安置点,坚决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市卫健委、市疾控中心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救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数据局组织做好受灾地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受灾地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地质灾害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工信局(国资委)督促市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阳泉监管分局指导辖内机构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指导受灾县(区)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8)市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县区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市委网信办、市广播电视台、阳泉日报社等按职责组织做好舆情监测、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9)灾情稳定后,受灾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防减救灾委。市防减救灾办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0)市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1)市防减救灾办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及时上报。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某一县(区)或一个以上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4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200间或400户以上、4000间或12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救助人数占该县(区)农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
(5)市防减救灾委认为其他符合启动三级响应的情形。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市防减救灾委常务副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市防减救灾委主任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市防减救灾委常务副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区)灾害救助工作。市防减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防减救灾办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县(区)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防减救灾委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市防减救灾办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市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市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或省级资金支持项目建设。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市应急管理局和有关部门、单位迅速调派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阳泉军分区、武警阳泉支队根据市级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请,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受灾县(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集中安置点,坚决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市卫健委、市疾控中心指导受灾县(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阳泉监管分局指导辖内机构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受灾县(区)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8)灾情稳定后,受灾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防减救灾委。
(9)市防减救灾委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0)市防减救灾办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及时上报。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某一县(区)或一个以上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400间或120户以上、1200间或4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救助人数占该县(区)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
(5)市防减救灾委认为其他符合启动四级响应的情形。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市防减救灾办主要负责人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市防减救灾委常务副主任或分管副主任报告。
5.4.3 响应措施
市防减救灾办组织协调市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区)灾害救助工作。市防减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防减救灾办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县(区)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防减救灾委常务副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市防减救灾办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市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市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或省级资金支持项目建设。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市应急管理局和有关部门、单位迅速调派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阳泉军分区、武警阳泉支队根据市级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请,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受灾县(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集中安置点,坚决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市卫健委、市疾控中心指导受灾县(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阳泉监管分局指导辖内机构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灾情稳定后,受灾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防减救灾办。
(8)市防减救灾委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救助能力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县(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相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可酌情降低。
5.6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市级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的,市防减救灾办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县(区)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市防减救灾办报告。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市防减救灾办要向相关县区通报并上报省防减救灾办。所涉及县(区)要立即启动县(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5.7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市防减救灾办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受灾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 对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响应的灾害,市防减救灾办、市应急管理局要指导受灾县(区)应急管理部门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6.1.3 根据受灾县(区)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救助人员规模,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按相关政策规定向上级积极争取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下达市级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县(区)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4 市防减救灾办、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视情通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2.1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受灾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6.2.2 恢复重建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发展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灾害民生保险等相关保险,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6.2.3 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无法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2.4 对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
6.2.5 根据受灾县(区)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按相关政策规定向上级积极争取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下达市级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2.6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县(区)上报的绩效评价情况后,通过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市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进行绩效评价。
6.2.7 市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相关审查,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县(区)做好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建房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3 冬春救助
6.3.1 受灾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市防减救灾办、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加强统筹指导,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抓好落实。
6.3.2 市应急管理局每年9月初开始开展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明确全市需救助人员规模。
6.3.3 受灾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人员,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党委和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6.3.4 根据县(区)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的资金申请以及全市需救助人员规模,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及时申请和下达中央和省级冬春救助资金,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基本生活困难。市级财政可根据全市冬春救助工作需要及财力情况予以资金支持。
6.3.5 冬春救助工作结束后,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对本地冬春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县(区)上报的绩效评价情况后,通过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市冬春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进行绩效评价。
6.3.6 受灾县(区)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拨发放衣被等物资,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受灾县(区)申请视情调拨市级救灾物资予以支持。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市、县(区)两级要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7.1.2 市级和各县(区)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此前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市级和县(区)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支持党委和政府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责任,用于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7.1.3 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建立健全市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按照及时快速、充分保障的原则预拨救灾资金,满足受灾地区灾害救助工作资金急需。灾情稳定后,及时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市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或省级资金支持灾后应急恢复重建。
7.1.4 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着力解决好受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7.2 物资保障
7.2.1 充分利用现有的储备仓储资源,合理规划、建设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市、县(区)两级和灾害多发易发、交通不便或灾害事故风险等级高的乡镇(街道),应根据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鼓励支持村(社区)根据实际储备必要的救灾物资。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参照中央应急物资品种要求,结合本地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根据应对自然灾害需求,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引导和支持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家庭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7.2.3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配备运输车辆装备,优化仓储运输衔接,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充分发挥各级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提升应急调运水平,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建立战略合作,探索推进救灾物资集装单元化储运能力建设。
7.2.4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和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市数据局协调通信企业健全市级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增强通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加强基层通信企业应急通信装备预置,提升受灾地区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
7.3.2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强化数据及时共享。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市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应协调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市、县(区)两级要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乡镇(街道)、村(社区)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7.4.2 市、县(区)两级应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明确相关技术标准,统筹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等,并设置明显标志。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避难场所。
7.4.3 灾情发生后,市、县(区)两级要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应急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防震减灾、消防救援、气象、电力、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
7.6.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 依托国家应急救援救助平台,引导社会力量和公众通过平台开展相关活动。
7.6.4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组织应急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防震减灾、消防救援、气象等部门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及时补充更新普查数据,完善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和防治区划图。
7.7.2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强对先进应急装备的跟踪研究,加大技术装备开发、推广应用力度,建立合作机制,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提供理论和科技支撑。
7.7.3 建立健全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通过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灾害预警信息,综合运用各类手段确保直达基层一线。
7.8 宣传和培训
7.8.1 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积极推进综合减灾示范县创建活动,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
7.8.2 组织开展对各级党委和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灾队伍、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8.2 责任与奖惩
各县区、各部门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
8.3.1本预案由市防减救灾办负责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过程中,市防减救灾办结合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复盘、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8.3.2 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3.3 各县(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报市防减救灾办备案。市防减救灾办加强对县(区)、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指导检查,督促地方动态完善预案。
8.3.4 市防减救灾办协调市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5 本预案由市防减救灾办负责解释。
8.4 参照情形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阳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2.阳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工作流程
附件1
阳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应急工作组 | 组成单位 | 工作职责 | |
领导组 | 主任 | 市委书记、市长 | 统一领导、指挥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各项工作,统筹把握整体应急救助工作方向和决策部署。 |
常务 副主任 | 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 | 协助主任开展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指挥工作;经主任授权后,可全权统一领导、指挥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 |
副主任 | 其他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 | 协助主任协调、指挥所分管行业领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经主任授权,可统一领导、指挥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 |
综合协调组 | 组长 |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 协调落实市防减救灾委有关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的决定;组织开展灾情会商研判,调度受灾县(区)和相关部门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协调市级工作组和专家组赴灾区现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统筹协调各项工作组工作;指导、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救灾救助政策、措施,联合相关单位开展灾后损失评估工作。 |
成员 | 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数据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局等部门和单位的分管负责人 | ||
灾情管理组 | 组长 |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 收集、汇总受灾县(区)、各成员单位行业灾情及总体救助需求;统筹做好气象灾害,水文、水情,山洪及地质灾害、城市积涝、森林火灾、地震灾害等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和灾区做好灾害信息共享,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做好全市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的统计、分析评估、核查和上报等工作;结合灾情数据和成员单位意见,提出工作建议。 |
成员 | 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国资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山西省公路局阳泉分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能源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局、国网阳泉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的分管负责人 | ||
抢险救援组 | 组长 |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 统筹调配救援力量和资源,联合各成员单位开展灾害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协调交通、公路、铁路、供电、数据等成员单位做好抢险救援交通、电力、通信等保障工作,协调军分区、武警支队等武装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协调红十字会做好现场救援辅助工作;统筹做好抢险救援过程中的物资保障、后勤保障等工作。 |
成员 | 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山西省公路局阳泉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数据局、市消防救援局、市红十字会、阳泉军分区、武警阳泉支队、国网阳泉供电公司、北京铁路局阳泉站等部门和单位的分管负责人 | ||
安置保障组 | 组长 |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 指导、帮助受灾县(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做好灾区群众转移安置时所需要的临时生活、交通运输及安全等保障工作;做好跨县(区)灾区群众转移安置相关工作。协调发改、财政、民政等成员单位评估、核实受灾县(区)救灾款物需求,按程序申请和调拨、运输救灾物资;视情组织开展救灾物资紧急采购。协调款物管理组做好救灾捐赠款物分配、调拨工作;指导和监督基层做好救灾款物发放;协调商务、市场监管等成员单位保障生活必需品供应。 |
成员 | 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山西省公路局阳泉分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邮政管理局、市数据局、市消防救援局、市红十字会、阳泉军分区、武警阳泉支队、国网阳泉供电公司、北京铁路局阳泉站等部门和单位的分管负责人 | ||
医疗防疫组 | 组长 | 市卫健委主任 | 协调调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救援物资;指导、帮助受灾县(区)各安置场所设立医疗救助点,协助做好伤病员的救治、转运等工作。协调生态环境部门做好灾区生态环境监测;协调市场监管、疾控等成员单位指导、帮助灾区开展生活饮用水监测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的暴发流行;协调红十字会做好医疗防疫辅助工作。 |
成员 | 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市疾控中心、市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的分管负责人 | ||
宣传舆情组 | 组长 | 市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 | 指导各级新闻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宣传工作,及时通过官方媒体平台报道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联合市委网信办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和引导工作,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
成员 |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市广播电视台、阳泉日报社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 | ||
秩序维护组 | 组长 | 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 | 指导受灾县(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做好各临时安置场所、物资发放点秩序维护工作;协调交通、交管等成员单位做好灾区交通秩序管控,保障救灾通道畅通。联合阳泉军分区、武警阳泉支队保证重点单位、重要目标的安全,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协调发改委、商务、市场监管等成员单位做好市场供应保障和商品价格调控工作,维护灾区市场秩序。 |
成员 | 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山西省公路局阳泉分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管支队、阳泉军分区、武警阳泉支队等部门和单位的分管负责人 | ||
款物管理组 | 组长 | 市红十字会负责人 | 负责向社会公布我市接受境内外捐赠相关账户,视情启动救灾捐赠工作,依法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协调市外事办、阳泉海关做好涉外组织对我市的援助捐赠事宜;按照捐赠意愿,会同安置保障组做好捐赠款物的分配、调拨工作;指导、监督受灾县(区)和相关单位做好捐赠款物发放工作,确保专款专用、物尽其用。 |
成员 | 市民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红十字会、市外事办、阳泉海关等部门和单位的分管负责人 | ||
恢复重建组 | 组长 | 市发改委主任 | 指导、帮助受灾县(区)做好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资金争取谋划推进等工作;为受灾县(区)恢复重建提供行政、信贷、保险等政策支持,协助灾区做好恢复重建资金的申请、分配、拨付和管理等工作。指导、帮助受灾县(区)做好道路、水利、通信、供电、供水、市政等基础设施的应急抢修工作;协调财政、住建、规自、应急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
成员 | 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国资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山西省公路局阳泉分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市应急局、市数据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阳泉监管分局、国网阳泉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的分管负责人 | ||
备 注 | 各专项工作组及组成单位,可由市防减救灾委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根据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 ||
附件2 阳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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