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阳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的 通知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13399 | 主题分类: | |
| 发文机关: | 阳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阳泉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4-01-17 |
| 标 题: | |||
| 发文字号: | 阳人社规发〔2024〕1号 | 发布日期: | 2024-08-30 |
| 主 题 词: | 是否有效: | ||
| 失效日期: | |||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相关单位: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阳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阳泉市财政局
2024年1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更好发挥其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积极作用,落实“谁用人、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根据《山西省就业促进条例》《山西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晋人社厅发〔2019〕59号)和《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晋财社〔2022〕258号)》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开发,以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从事社会辅助管理和服务的岗位。
第三条 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协同分工负责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及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管工作。
第二章 岗位开发与申报
第四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实行计划管理。岗位开发坚持全市统筹、总量控制,根据已有公益性岗位总量、就业补助资金支出等实际情况动态调整用人单位使用公益性岗位的数量,保持公益性岗位总量符合相关规定。
第五条 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单位向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岗位申报,填写《阳泉市公益性岗位申报审批表》,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公益性岗位总量、公益性岗位人员退出等情况,科学开发、因需设岗,合理核定申请单位岗位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第六条 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完善公益性岗位信息化数据库,及时动态更新。
第三章 人员招聘与管理
第七条 公益性岗位招聘工作,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原则,由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筹协调指导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 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制定周密的招聘工作方案,按照信息发布、组织报名、资格审查、双向选择等环节组织招聘,对急需用人单位,可以在符合条件人员中进行初选,双方面试洽谈,确定拟招用人员。
第九条 确定招用“零就业家庭”人员、大龄残疾就业困难人员等特殊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可以优先开发公益性岗位;各用人单位招用特殊就业困难人员比例不得低于使用公益岗总数的20%。
第十条 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的人员,原则上由存放其档案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予以安置,特殊情况可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筹调剂安置,并做好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发放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的,由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阳泉市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书》(以下简称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公益性岗位工作期限一般为三年,招用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工作期限可延长至退休(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岗位补贴时的年龄为准)。
第十三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时将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和人员有关信息及享受政策情况纳入人社一体化平台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负责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日常管理,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确定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职责,实行考勤制度,并按照相关规定报送《阳泉市公益性岗位人员考勤表》《阳泉市公益性岗位人员增减申报表》。
第十五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在招用岗位工作,用人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书。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一个月内,用人单位要将解除合同送达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停止发放各项补贴。
第十七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应当及时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从事公益性岗位的人员,原则上不允许调岗。特殊情况需调换岗位的,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批准备案,转出转入单位加注意见后,方可转岗。
第十九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经用人单位考核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的,可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其调整至其它公益性岗位,二次被退回者,不再予以公益性岗位安置。
第二十条 对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服从安置的人员,不再享受公益性岗位政策援助。
第四章 人员待遇及补贴资金拨付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对所招用人员应当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不得以岗位补贴不到位等理由拖欠工资。
第二十二条 对招用的公益性岗位人员,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部分(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单位应缴部分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按规定比例支付。
第二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执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的相关待遇。
第二十四条 公益岗岗位人员如不能正常出勤的,按实际出勤发放岗位补贴,全月请事假的,停发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法定假期按相关规定执行。连续请病假不超过一个月的或特殊大病请病假不超过六个月的,可按80%的比例发放岗位补贴。超过规定期限的,停发岗位补贴,退出公益性岗位。特殊情况本人申请,单位加注意见,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程序审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要加强本单位公益性岗位开发、招聘、管理、使用等工作监督管理,并与公益性岗位管理服务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
第二十六条 公益性岗位管理实行监督检查制度。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岗情况和相关补贴政策的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停止其使用公益性岗位人员资格。
第二十七条 对存在空岗、虚报冒领、骗取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个人和单位,除追回所有资金外,还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及所在单位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阳泉市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由市人社部门适时调整,如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发生变化,从其新规。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1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原阳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阳泉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阳人社发〔2021〕5号)同时废止。
附件:1、阳泉市公益性岗位申报审批表(见网络版)
2、阳泉市公益性岗位个人申请登记表(见网络版)
3、阳泉市公益性岗位调剂安置申请表(见网络版)
4、阳泉市公益性岗位转岗审批表(见网络版)
5、阳泉市公益性岗位人员考勤表(见网络版)
6、阳泉市公益性岗位人员增减申报表(见网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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