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阳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阳泉市财政局 阳泉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阳泉市普惠托育机构补助实施 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13408 | 主题分类: | |
| 发文机关: | 阳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阳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阳泉市财政局 阳泉市教育局 | 成文日期: | 2024-03-28 |
| 标 题: | |||
| 发文字号: | 阳卫人口发〔2024〕2号 | 发布日期: | 2024-08-30 |
| 主 题 词: | 是否有效: | ||
| 失效日期: | |||
各县(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高新区卫健与文体管理中心、各县(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托育服务发展,现将《阳泉市普惠托育机构补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阳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阳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阳泉市财政局 阳泉市教育局
2024年3月28日
阳泉市普惠托育机构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阳发〔2023〕3号)和《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阳政办发〔2020〕70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托育服务健康发展,满足家庭托育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托育服务的公益性、普惠性,有效减轻育儿负担,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对象
普惠托育服务是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提供的,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本办法实施对象为经评定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和提供普惠托位的幼儿园。
二、申报条件
(一)收费合理规范
公办托育机构执行政府指导价,其他各类托育机构自愿比照或低于政府指导价收费,并同意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签订承诺书,与家长签订服务协议,收费行为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内容、收退费规则等按规定进行公示,无乱收费现象。财务管理规范,独立核算、制度健全、运转良好。
(二)运营安全规范
托育机构应尊重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把保护婴幼儿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放在首位,落实安全责任制相关规定,对婴幼儿在园期间的人身安全承担保护责任。符合山西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当年全年无违规办托行为,无安全事故发生,无办托风险隐患,未受到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已备案和独立托育机构优先。
(三)保障服务质量
托育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婴幼儿营养膳食、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和园所卫生消毒、传染病预防与控制等卫生保健管理工作。科学合理安排一日生活,重视婴幼儿情感变化,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三、申报程序
(一)机构申报
经自评设立条件、托育质量达标,开展普惠托育服务的机构,均可向所在县(区)级卫健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间原则为每年3-5月。申请机构须正常运营满6个月。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相关办托证件资料等。
(二)县级审核
县(区)级卫健部门按照《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对申报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组织审核。已备案机构可组织集中审核,新备案机构在备案时可同步审核。通过审核确认的机构须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经县(区)教育部门认定的普惠性幼儿园(含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收费不高于政府指导价的,视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不需另行审核。
(三)签署协议
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县(区)级卫健部门与拟认定的托育机构签订普惠托育机构办托协议,协议一式三份,分别由县(区)卫健部门、托育服务机构及办托主体留存。
(四)信息公布
县(区)级卫健部门应当将普惠托育机构名单及收费标准等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查询和监督。
(五)其他事项
普惠托育机构经审核确定后,无重大备案事项变更的,有效期3年;如期间发生举办者、运营地点等重大变更,应根据具体情形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进行审核。
四、资金补助
(一)补助标准
对于审核认定的普惠托育机构,按照各县(区)、高新区报送的实际入托3岁以下婴幼儿人数和入托月数(每个补助周期最多不超过10个月)给予补助,独立托育机构按每婴幼儿每月500元标准,幼儿园提供托育服务的按每婴幼儿每月300元标准发放补助。按省市县(区)事权和支出责任分担机制分级负担。
(二)资金使用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维持普惠性托育机构运转和提高办托质量,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三)资金发放
婴幼儿入托补贴按月份计算,按年度汇总。全日托运营补贴资金补助方式为:实际入托托位补助=实际使用托位人数×总月数×月补助额(相应补助标准)。收托婴幼儿总月数按实计算,收托时间满15天的按一个月计算,不满15天不计算。半日托运营补助按全日托每月补助资金的一半进行如实计算。计时托补助标准按托育费收费比例计算。各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建立相关台账,填写《阳泉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申报表》(附件1)和《阳泉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2),报县(区)财政部门、市卫健委备案,普惠托育机构评定时间为4-6月,资金发放时间为6-9月。
五、退出机制
(一)在有效期内自愿退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或停止办托的,需以书面形式报请县(区)级卫生健康、教育部门批准,并取消或者退回财政补助资金,其中,未达1年的退回100%财政补助资金,未达2年的退回75%,未达3年的退回50%。因不可抗力原因停止办托的,经本级卫生健康、教育、财政部门核准后,补助资金可不予退回。
(二)申报普惠托育补助的机构、幼儿园(带托班)应依法依规经营。如有以下行为的应取消普惠托育机构资质,不得申请补助资金,已拨补助资金由所在县(区)级卫健部门、教育部门负责追回:
1、未按照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改正违规行为的;
2、不接受政府指导,未按照协议约定收取费用的;
3、违规组织婴幼儿参加商业性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套取、挪用财政补助资金的;
5、弄虚作假、骗取资格的、虚构在托婴幼儿申报补贴的;
6、出现安全、卫生责任事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7、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六、工作要求
各县(区)、高新区要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审核确认、资金补助和监督管理等工作机制,重点支持普惠性、公益性服务项目;要按照普惠托育机构申报条件,规范申报流程,鼓励和支持托育机构提供普惠服务,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县(区)、高新区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要定期开展专项检查,重点对安全工作、办园条件、师资水平、卫生保健、保育质量、实际收费等方面进行检查,加强对普惠托育机构的监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阳泉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申报表(样表)
2.阳泉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补助资金申请表
附件1
阳泉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申报表
机构名称(盖章) | |||
地址 | |||
机构类型 | 口事业单位 口民办非企业 口营利性 | 建筑面积 | 室内 ㎡ 室外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代码) | |||
注册时间 | 注册资本(万元) | ||
备案时间 | 备案托位数 | ||
在托人数 | 0-12个月 人; 12-24个月 人; 24-36个月 人 | 保育保健人员数量 | 保育人员 人; 保健人员 人; 安保人员 人 |
收费标准 | 口全日托 元/月;口半日托 元/月;口计时托 元/月 | ||
机构负责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联络人 | 联系电话 | ||
申报机构简介 | (介绍机构发展历程、机构管理、队伍建设、照护环境、安全保障、卫生保健、家长社区合作、照护活动开展情况等,1000-1500字。)
| ||
附件2
阳泉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补助资金申请表
(2023年度)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 |||||||||||
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注册登记时间 | 备案时间 | ||||||||||
备案托位(个) | 本年实际在托婴幼儿数(个) | ||||||||||
申请资金 | |||||||||||
开户银行 | |||||||||||
行号 | |||||||||||
账号 | |||||||||||
联系人 | 电话 | 邮箱 | |||||||||
本年度 机构运营 情况 | |||||||||||
机构意见 |
负责人签字: (盖章): | 县(区)主管部门意见 |
负责人签字: (盖章): | 市级 主管部门意见 |
负责人签字: (盖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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