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20213 | 主题分类: | |
| 发文机关: | 阳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4-10-14 |
| 标 题: | |||
| 发文字号: | 阳人社规发[2024]2号 | 发布日期: | 2024-12-31 |
| 主 题 词: | |||
各县区人社局、高新区组织与人力资源部:
《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阳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 年 10 月 14 日
(此件主动公开)
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评价工作,巩固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专项整治工作成果,发挥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效益,促进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技能评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4〕27号)、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3〕786号)以及我省近年关于技能培训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评价坚持以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升劳动者能力素质和促进稳定就业为目的,重点群体培训应提高就业率,企业职工培训应提高稳岗率,创业培训应提高创业率,通过政府补贴激励,引导劳动者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为推动更高质量发展提供充分的技能人才保障。
第三条 对脱贫人口、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照毕业学年计算,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等重点就业群体,可开展以就业为目的的项目制、订单式培训。对符合条件且有创业愿望的人员可以开展各类创业培训。对即将刑满释放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开展顺利回归社会为目的的就业技能培训以及其他确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未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条 各类企业(含平台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岗前培训、安全技能 培训(含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岗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参加岗位练兵、技能竞赛、在线学习和通用职业素质等综合性培训,参加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培训,组织一线在职职工参加高技能人才、高技能领军人才、产业紧缺人才境外培训,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按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企业职工培训同一工种同一等级同一年度内不得重复培训。
第五条 承担重点就业群体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的定点培训机构按年度进行征集确定,实行动态管理。定点培训机构应具有独立开展培训的师资、场地、设施设备以及课程体系、培训教学资源等,符合消防、卫生、安全、防疫等要求。要在有资质的评价机构目录内选择评价机构。同级人社部门应对开展政府补贴培训评价项目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以及企业、社会组织等梳理汇总,形成培训评价机构目录,目录应包括机构名称、可开展的培训评价项目及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六条 订单式、项目制培训的开班审核按照县级人社、财政部门申请,市级人社、财政部门批准的流程执行。订单式、项目制培训应根据职业工种合理确定培训时间,实施阶梯式补贴,培训后就业率达到80%及以上的,按照培训合格人数全额拨付培训补贴;就业率达不到上述规定的,按照实际就业人数申领补贴。补贴标准为培训前10天每人每天150元、之后每人每天100元,最高每人不超过5000元。订单式培训一单一结算,项目制培训可分时段阶段性结算。
第七条 各类企业职工培训符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范围 的,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3天(或24学时),按照参加培训人数 给予企业每人300元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企业职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50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上述培训补贴不含差旅费、交通费、食宿费、获奖人员奖金和工杂等其他费用。
第八条 对符合参加创业培训且有创业愿望的人员开展各类创业培训的,补贴标准按《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要持续提供创业培训后续服务,帮助学员申请取得营业执照,提高创业成功率。
第九条 职业院校学生毕业时应当至少取得一个与所学专业相对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鼓励普通高校在校学生结合所学专业,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考取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企业、职业院校或社会评价机构组织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免费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取证补贴。院校学生取证职业工种要与所学专业相对应。企业职工缴纳失业保险符合享受技能提升补贴的人员,不再享受新增技能人才、高技能人才取证补贴。取证补贴只针对新增技能人才和新增高技能人才,同一等级只能享受一次取证补贴。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初级工每人400元;初次取证直接取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级工每人600元;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高级工每人800元;特种作业操作证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初次取证每人400元。
第十条 对培训项目建立真实性完备性审核制度,实行开班申请、过程检查、结业考核制度。开班申请包括培训学员名册、教学计划、授课师资、教学资源(教材、数字课程等)、考核方案等要素。压实培训机构审核把关第一责任人责任, 严格比对人员信息,杜绝无培训意愿、无就业能力人员参加政府补贴性培训。通过录像、远程视频等手段可有效监管的,不再实地抽查检查。
第十一条 严格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评价电子券使用规定,按照“申请-发券-培训(评价)-兑现-核销”流程做到电子券闭环管理。要完善远程监控、视频录制等监管技术手段,实现培训过程有记录、可查询、可追溯。市县(区)人社部门可采用政府购买形式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对培训机构、培训对象、培训过程、培训质量和培训补贴资金申领发放等实施常态化跟踪管理和评估。重点群体技能培训须通过手机打卡、 视频监控设备记录等接入职业技能培训实名制系统,可通过远程实时巡查、视频回放、查看手机签到记录等方式监管;理论教学、实操培训每学时连续录像不低于10分钟,录像须能够显示全体参训人员,培训视频留存2年。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在培训结束后,要及时组织结业考核或职业技能评价(含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结业考核内容应充分体现职业(工种)或专项能力的核心技能,兼顾理论和实操能力,并有适当难易区分度。对考核合格人员核发培训合格证书,要如实记载培训机构名称、培训项目、时间等。要逐步加强对培训合格人员就业创业跟踪服务,将培训后就业效果作为培训机构办学督导、信用评定、品牌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要加大对定点培训机构监督检查力度,严禁培训机构以招生费等名义直接或变相买卖符合补贴条件的生源,以联合办学、培训合作等名义违规转包政府补贴的培训项目,与参训人员串通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套取资金等行为。对不以就业创业为目的,为拼凑人数领取补贴组织开展的“兴趣式培训”“凑数式”培训的培训机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的,移出目录。对出现违规套补、造假骗补、冒领补贴、违规转包获利等情形的培训机构, 要采取追回补贴资金、暂停招生、责令整改、移出目录、追究责任等不同处理方式,并按照职业教育法、民办 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 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劳动者就业状况和企业需求,优化职业技能评价机构、评价职业(工种)的管理和规划布局,控制数量,提高质量,从严从优遴选社会评价机构。对职业技能评价机构要加强技术指导、质量督导与服务支持,加强评价过程管理、考务管理、题库资源建设、评分结果档案记录、证书数据管理等,保证评价质量。职业技能评价机构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认真审核参评人员资格条件,严格考核流程和考试纪律,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和评价规范开展评价。严禁评价机构组织开展同批次评价对象技能培训,坚决杜绝既组织培训又进行评价的现象,确保证书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对评价合格人员,要加快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发放进度。评价机构应在属地开展职业技能评价活动。对不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不严格审核报考条件,甚至伪造报名资格、伪造试卷、编造虚假资料、不考试就发证、滥发倒卖证书等行为,应取消评价结果、宣布证书作废、撤销上传证书数据,追回相应补贴资金,对相关评价机构给予限期整改、移出职业技能评价机构目录等处理;构成职务犯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其他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严格落实“无券不补”“不录不补”工作要求(涉密单位除外),按照年度职业技能培训评价时间节点实时录入系统数据,全面启用“补贴资金发放”功能,对补贴资金的发放信息要做到“应录尽录”,进一步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申领补贴落实两人以上经办审查签字,做好补贴资金使用情况信息公示,公 示内容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和人员有关信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和培训内容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定点培训机构应严格履行协议,主动接受各级人社部门监督管理和工作指导,严格按照核准的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培训,确保培训质量和实效。对违反政府补贴培训评价相关管理规定的定点培训评价机构,应当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采取约谈机构负责人、下达整改函、情况通报、暂停培训资质等方式处理。
第十七条 培训评价机构在整改期间不得开展政府补贴培训评价,对认定违规的人员或班期不予补贴,已经发放的补贴由原发放人社部门负责追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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