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印发阳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20214 | 主题分类: | |
| 发文机关: | 阳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成文日期: | 2024-09-27 |
| 标 题: | |||
| 发文字号: | 阳开办发〔2024〕56号 | 发布日期: | 2024-12-31 |
| 主 题 词: | |||
各有关单位:
现将《阳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阳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管理委员会党政办公室
2024 年 9 月 27 日
(此件主动公开)
阳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科技强国,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促进高新技术企业集聚,激发企业创新创业活力,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构建一流创新生态体系。结合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在阳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及引进创新创业人才(团队)。
第二章 创新平台支持
第三条 研发机构
对由科技部门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机构,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200万元、80万元和5万元奖励;由市级升级为省级、省级升级为国家级的,给予差额部分支持。
第三章 创新主体支持
第四条 科技型企业
对列入企业创新积分制评价且积分排名首位的企业,按照成熟期、成长期、初创期、种子期,分别给予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
1.高企认定奖励: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5万元奖励,另外追加5万元创新券;首次认定的高企且已纳入国家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统计的“四上”企业,追加5万元奖励和5万元创新券。对再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另外追加5万元创新券。
2.高企引进奖励。对市外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一年以上),给予10万元奖励,另外追加5万创新券。
3.高企营收上台阶奖励。对营业收入较上一年实现正增长,且上年度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奖励。营业收入满足“四上企业”统计标准的,须为“四上”统计企业。
4.高企研发投入奖励。首次通过认定或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认定后一年内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总量的5%、增量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认定后一年内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研发费用总量的8%、增量的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四章 载体培育发展支持
第六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1.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2.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重新认定奖励。对重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5万元的奖励;对重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第五章 创新成果支持
第七条 专利授权
上年度获得授权的国内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发明专利每件支持2万元;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每件支持2000元;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每件500元。同一单位支持总额最高10万元。
第六章 服务业支持
第八条 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对首次纳入一套表统计的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法人企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信、广播电视卫星传输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九条 服务业提质增效
对重点行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信、广播电视卫星传输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中,全年营业收入增速超过全市同行业营业收入平均增速5个百分点(含)以上的,给予2万元奖励;10个百分点(含)以上的,给予4万元奖励;15个百分点(含)以上的,给予6万元奖励;20个百分点(含)以上的,给予8万元奖励。
第十条 技术合同
企业作为吸纳方或输出方,单方在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经认定登记且年度累计登记额达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成交额1‰给予奖励,最高2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只能享受一次。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同一项目已获得区级同类政策支持的,不再重复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本政策自2024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在实施期间因国家、省、市政策变化导致本政策不能实施的,从其规定。本政策生效期间,已提出申请尚未办结的事项,按照本政策兑现。原《阳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阳开办发〔2023〕66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政策由阳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阳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
2.科技创新政策奖补资金兑现流程图
3.科技创新政策兑现奖励清单
4.阳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申请表
5.承诺书
附件1:
阳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科技创新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科技创新政策的统筹管理和统一执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推动高新区高质量转型发展,根据《阳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试行)(以下简称“科技创新政策”),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登记、统计关系在阳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及引进创新创业人才(团队)。
二、工作职责
1.科技创新中心:负责制定计划及科技创新政策奖补兑现的统筹协调,对负责审核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政策内容进行解释,与企业签订承诺书,并根据政策实施情况提出下一年度奖补资金预算,纳入区年度预算统筹安排,并按用款计划实施,负责企业资金使用的后续监督、绩效评价。
2.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企业申报资料的受理、形式审查、审核企业相关承诺。
3.财政管理运营部:负责做好政策兑现资金保障及资金使用监督工作,并按要求抽选部分重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4.其他部门:负责提供、核实企业数据及相关证书。
三、办理流程
按照“集中申请,统一兑现”的原则,奖补项目的办理应遵循以下流程:
1.申报。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科技创新中心发布申报通知。
2.受理。企业在阳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双创公共服务平台(“https://www.yqgxqsc.com/index”)提交申报材料。
3.审核。行政审批服务局根据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科技创新中心进行终审,完成实质性审查,并向各部门征求意见。
4.会议审定。根据审核阶段结果,提交会议审定,确定拟奖补项目和金额。
5.公示。拟奖补项目核定无异后,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的,由科技创新中心负责处理。
6.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或审核通过后,按照资金拨付流程对企业进行统一拨付。
四、保障措施
1.规范流程操作。要严格对照流程,切实履行职责,落实每个环节步骤,确保兑现工作规范高效。
2.强化资金监管。按时对兑现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
3.加强诚信管理。加强组织领导,勇于创新,确保企业诚信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2:
科技创新政策兑现流程图

附件3:
科技创新政策兑现奖励清单(普惠类)
1.研发机构奖励
2.科技型企业奖励
3.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4.高企提质增效
5.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奖励
6.专利授权奖励
7.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8.服务业提质增效
9.技术合同奖励
兑现清单(一)
事项名称 | 研发机构奖励 | |
政策依据 | 《阳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 | |
申请条件 | 1 | 注册登记、统计关系在阳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
2 | 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发机构 | |
奖励标准 | 对由科技部门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机构,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200万元、80万元和5万元奖励; 由市级升级为省级、省级升级为国家级的,给予差额部分支持。 | |
印证资料 (一式四份) | 1 | 研发机构认定文件 |
2 | 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基本户) | |
业务部门 | 高新区科技创新中心 | |
会审部门 | 产业经济部、行政审批服务局、财政管理运营部、发展和统计部、区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消防救援大队 | |
备注 | ||
事项名称 | 科技型企业奖励 | |
政策依据 | 《阳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 | |
申请条件 | 1 | 注册登记、统计关系在阳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
2 | 对列入企业创新积分制评价且积分排名首位的企业 | |
奖励标准 | 对列入企业创新积分制评价且积分排名首位的企业,按照成熟期、成长期、初创期、种子期,分别给予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 | |
印证资料 (一式四份) | 1 | 阳泉高新区公共服务平台积分榜单 |
2 | 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基本户) | |
业务部门 | 高新区科技创新中心 | |
会审部门 | 产业经济部、行政审批服务局、财政管理运营部、发展和统计部、区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消防救援大队 | |
备注 | ||
事项名称 | 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 |
政策依据 | 《阳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 | |
申请条件 | 1 | 注册登记、统计关系在阳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
2 | 新认定的、再次认定的、区外迁入高新技术企业 | |
奖励标准 | 高企认定奖励: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5万元奖励,另外追加5万元创新券;首次认定的高企且已纳入国家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统计的“四上”企业,追加5万元奖励和5万元创新券。对再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另外追加5万元创新券; 高企引进奖励。对市外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一年以上),给予10万元奖励,另外追加5万创新券。 | |
印证资料 (一式四份) | 1 |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再次认定的企业提供所有高企认定证书),若为迁入高企,需提供迁入者证明 |
2 | 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基本户) | |
业务部门 | 高新区科技创新中心 | |
会审部门 | 产业经济部、行政审批服务局、财政管理运营部、发展和统计部、区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消防救援大队 | |
备注 | ||
事项名称 | 高企提质增效 | |
政策依据 | 《阳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 | |
申请条件 | 注册登记、统计关系在阳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 |
奖励标准 | 高企营收上台阶奖励。对营业收入较上一年实现正增长,且上年度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奖励。营业收入满足“四上企业”统计标准的,须为“四上”统计企业。 高企研发投入奖励。首次通过认定或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认定后一年内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总量的5%、增量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认定后一年内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研发费用总量的8%、增量的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 |
印证资料 (一式四份) | 1 | 三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高企证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表(A107010表与A107012表) |
2 | 营业执照(副本) 、法人身份证、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基本户) | |
业务部门 | 高新区科技创新中心 | |
会审部门 | 组织与人力资源部、产业经济部、行政审批服务局、财政管理运营部、发展和统计部、区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消防救援大队 | |
备注 | ||
事项名称 | 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奖励 | |
政策依据 | 《阳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 | |
申请条件 | 1 | 注册登记、统计关系在阳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
2 | 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双创基地 | |
奖励标准 | 1.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2.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重新认定奖励。对重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5万元的奖励;对重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 |
印证资料 (一式四份) | 1 | 相关公示认定文件 |
2 | 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基本户) | |
业务部门 | 高新区科技创新中心 | |
会审部门 | 产业经济部、行政审批服务局、财政管理运营部、发展和统计部、区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消防救援 大队 | |
备注 | ||
事项名称 | 专利授权奖励 | |
政策依据 | 《阳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 | |
申请条件 | 1 | 注册登记、统计关系在阳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
2 | 获得知识产权授权企业 | |
奖励标准 | 上年度获得授权的国内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发明专利每件支持2万元;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每件支持2000元;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每件500元。同一单位支持总额最高10万元。 | |
印证资料 (一式四份) | 1 | 知识产权授权书(企业为唯一专利权人奖补企业)、若为一个以上专利权人需提供其他专利权人放弃声明 |
2 | 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基本户) | |
业务部门 | 高新区科技创新中心 | |
会审部门 | 产业经济部、行政审批服务局、财政管理运营部、发展和统计部、区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消防救援大队 | |
备注 | ||
事项名称 | 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 |
政策依据 | 《阳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 | |
申请条件 | 1 | 注册登记、统计关系在阳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
2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
奖励标准 | 对首次纳入一套表统计的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法人企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信、广播电视卫星传输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 |
印证资料 (一式四份) | 1 | 年度新增纳入统计部门一套表平台截图 |
2 | 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基本户) | |
业务部门 | 高新区科技创新中心 | |
会审部门 | 产业经济部、行政审批服务局、财政管理运营部、发展和统计部、区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消防救援大队 | |
备注 | ||
兑现清单(八)
事项名称 | 服务业提质增效 | |
政策依据 | 《阳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试行)》 | |
申请条件 | 1 | 注册登记、统计关系在阳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
2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
奖励标准 | 对重点行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信、广播电视卫星传输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中,全年营业收入增速超过全市同行业营业收入平均增速5个百分点(含)以上的,给予2万元奖励;10个百分点(含)以上的,给予4万元奖励;15个百分点(含)以上的,给予6万元奖励;20个百分点(含)以上的,给予8万元奖励。 | |
印证资料 (一式四份) | 1 | 以发展和统计部数据为准 |
2 | 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基本户) | |
业务部门 | 高新区科技创新中心 | |
会审部门 | 产业经济部、行政审批服务局、财政管理运营部、发展和统计部、区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消防救援大队 | |
备注 | ||
兑现清单(九)
事项名称 | 技术合同奖励 | |
政策依据 | 《阳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 | |
申请条件 | 1 | 注册登记、统计关系在阳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
2 | 在“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内登记的企业 | |
奖励标准 | 企业作为吸纳方或输出方,单方在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经认定登记且年度累计登记额达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成交额1‰给予奖励,最高2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只能享受一次。 | |
印证资料 (一式四份) | 1 | 科技部门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 |
2 | 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基本户) | |
业务部门 | 高新区科技创新中心 | |
会审部门 | 产业经济部、行政审批服务局、财政管理运营部、发展和统计部、区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消防救援大队 | |
备注 | ||
附件4:
阳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
申请表(普惠类)
编号: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企业注册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
经办人证件号码 | 邮 箱 | |||
注册资本 | ||||
申请政策兑现项目 | ||||
申请金额(万元) | 大写 ¥ | |||
印证材料 名称及件数 |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其他相应印证资料 | |||
审核单位审定意见 |
审核单位(盖章):行政审批服务局 科技创新中心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备注:此表及所有印证资料一式四份加盖公章。
附件5:
承 诺 书
本企业郑重承诺: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建立健全企业制度体系,保证在安全生产、环保、消防、应急、市场规范、审批和纳税等方面,遵守省、市、区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所填报的《阳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申请表(普惠类)》中涉及信息及所提供的材料均真实、准确、有效,对所提供材料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若申报材料中有虚假、伪造等违规情况,自愿取消申报资格或按要求退回相应奖补资金。
三、收到的奖励资金将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及时做好账务处理,保证专款专用,不用于其他用途。严格遵守高新区的各项管理规定,按时完成高新区管委会的资金使用情况追踪,每季度报回相应情况。如产生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均由本公司承担。
四、上年度未受到环保、应急部门的行政处罚,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违规营业行为。
法定代表人(签字):
项目单位或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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