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阳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阳泉市教育局 阳泉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公办托育机构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20282 | 主题分类: | |
| 发文机关: | 阳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阳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阳泉市教育 局 阳泉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4-07-05 |
| 标 题: | |||
| 发文字号: | 阳发改价管〔2024〕125号 | 发布日期: | 2024-12-31 |
| 主 题 词: | |||
各县(区)发改局、卫体局、教育局、财政局,市直各公办幼儿园、各公办示范性综合托育机构:
为规范我市公办托育机构托育服务收费管理,保障婴幼儿家长和托育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引导我市托育服务事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市卫健委《关于制定我市托育服务收费标准的函》(阳人口领导组办函〔2023〕8号),按照《政府定价行为规则》《山西省定价目录》相关规定,市发改委对全市72所托育机构开展了前期价格调查,并结合成本调查结论,制定了全市公办托育机构托育费试行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托育服务收费项目
托育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实行统一管理。现行收费项目为:托育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禁托育机构自立收费项目。
托育费。托育费是指托育机构为婴幼儿提供托育服务收取的费用,根据婴幼儿不同年龄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住宿费。住宿费是指托育机构为寄宿制婴幼儿提供夜间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托育机构为婴幼儿提供午休等日间住宿休息所发生的费用在托育费中列支。
服务性收费是指托育机构完成正常托育服务外,为婴幼儿提供的由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包括:伙食费、车辆接送服务费、延时托管服务费。
代收费是指托育机构为方便婴幼儿健康成长和生活,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包括:床上用品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婴幼儿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
二、托育服务收费标准
(一)托育费收费标准
公办幼儿园附设托班和公办示范性综合托育机构收取的托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住宿费收费标准
住宿费按实际服务成本确定收费标准。在国家、省、市未出台具体规定之前,住宿费由托育机构依照服务成本自主确定收费标准,与婴幼儿家长签订协议后执行。
(三)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收费标准
由托育机构按照“家长自愿, 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自主核定,向社会公示后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得与托育费合并收取。
(四)托育费浮动幅度
公办幼儿园附设托班和公办示范性综合托育机构的托育费标准,可在基准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最高上浮10%,下浮不限。
(五)托育费收费及有关说明
1、托大班招收24-36个月婴幼儿,班额在20人以下;托小班招收12-24个月婴幼儿,班额在15人以下;乳儿班招收6-12个月婴幼儿,班额在10人以下。
2、以上制定的收费标准是长期全日托的收费标准。长期托是指婴幼儿家长要求连续提供一个自然月(含)以上的托育(法定节假日不列为时间中断)。全日托时间为法定工作日,一般不低于8小时/日。提供长期半日托、计时托服务的,长期半日托、计时托的收费标准,按小时折算长期全日托收费标准。
3、提供临时托服务的,临时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的收费标准在长期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收费标准的基础上相应增加10%。
三、相关规定
(一)托育费、住宿费按月进行收取,也可本着自愿原则由婴幼儿家长按学期交纳,一次性收费最长不超过5个月。
(二)伙食费按天计算,按月预收和结算,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收。伙食费应单独核算,每月15日前向婴幼儿家长公布上月收支情况,长退短补。伙食费标准由托育机构按照实际成本确定,托育机构应保证伙食费全部用于婴幼儿膳食,不得营利,不得挤占、克扣和挪用。
(三)婴幼儿因故缺勤或退园的,托育费、住宿费按月计退。婴幼儿在园当月法定工作日天数不足半个月(含),按半个月退费;超过半个月的,不予退费。
(四)因突发事件(自然灾害、公共卫生)或婴幼儿非主观原因(拆迁、停水、停电、停暖等)导致停园停托的,按实际停园停托天数占当月法定工作日天数比例退还托育费和住宿费。
(五)因托育机构发布虚假招生内容或不履行招生承诺(协议)导致婴幼儿退园退托的,退还收取的全部费用。
(六)托育机构应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成本核算,科学计算托育服务成本,主动配合发展改革、卫生健康、财政和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托育机构应与婴幼儿家长签订合同协议,载明托育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服务标准、服务内容和退费办法,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
(八)托育机构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招生简章和服务场所收费公示栏等形式公示托育机构性质、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12315”投诉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九)托育机构不得将“虚高标价、促销打折、节日优惠”等商品营销方式用于婴幼儿托育服务收费,更不得以价格为手段排挤竞争对手或实施有损公平的选择性、歧视性收费。
(十)各级发展改革、卫生健康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托育机构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托育机构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收费政策。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8月5日起执行,试行期二年。试行期满前三个月由行业主管部门或托育机构作为申请人或建议人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制定正式价格标准。期间,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阳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阳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阳泉市教育局 阳泉市财政局
2024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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