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印发关于建立高新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13443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阳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5-05-26
标      题:
发文字号: 阳开管发〔2025〕12号 发布日期: 2025-09-01
主  题 词: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建立高新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阳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526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建立高新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切实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及其遗属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晋人社厅发201899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推动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促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高质量发展。

二、补助对象

对于我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在3个月内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提出丧葬补助金申领等相关手续的,可享受丧葬补助金。

三、补助标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为一次性补助,补助发放标准为500元,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四、申领流程及所需材料

参保人员死亡后,其遗属应在当月到高新区社会保险中心或村(社区)就业社保服务点进行登记,并于三个月内申领人提供以下资料到高新区社会保险中心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若符合领取其他社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只能选择领取其中一项。逾期未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发放丧葬补助金。

1.申领人有效身份证件;

2.证明领取待遇人员死亡的相关材料: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人员失踪死亡证明材料、承诺书,以上材料提供一种即可。如以上材料均无法提供,应由各管理服务中心、杨家庄乡、村(社区)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其中应有三个以上知情人,包括领取待遇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人签字,并注明死亡时间);

3.死亡领取待遇人员社会保障卡。无法提供的,提供法定第一继承人的社会保障卡、书面承诺和相关证明材料。

五、资金渠道

丧葬补助金由高新区管委会财政管理运营部负担,财政管理运营部依据社保中心核定的基础数据及申请,将丧葬补助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及时足额保障资金发放。

六、工作流程及要求

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关系我区广大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对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实施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同,细化相关具体措施、做到规范有序、公开透明。

村(社区)对申领人及申领事项要进行资格审查,审核无误后签字盖章,上报杨家庄乡、各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复审,签注确认意见并加盖公章,要求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村(居)委会要在死亡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公示栏内,公布丧葬补助金申领情况,公示时间为七个工作日,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杨家庄乡、各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对辖区内村(社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申领情况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汇总登记,填写《阳泉高新区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丧葬补助金汇总表》(附件2),于次月上报社会保险中心。

对欺瞒、冒领城乡居民丧葬补助金的村(社区)及个人,社会保险中心应按规定责令有关人员予以退还。拒不退还的,移交司法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本通知自2025年6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阳泉高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丧葬补助金申领表

          2.阳泉高新区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丧葬补助金汇总表

附件1

    阳泉高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丧葬

                  补助金申领表

经办机构(章)



待遇领取死亡人员信息

姓名


身份证
号码


性别


家庭住址


死亡时间
(公历日期)

        年   月    日

丧葬补助金申领人信息

姓名


身份证
号码


性别


联系电话


与死亡人员关系




    

     ____________(申领人姓名)为参保人__________(死亡人员姓名)的合法继承人,参保人已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死亡。

    本人郑重承诺,填报和提交的所有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授权同意经办机构通过其他部门、机构、企业查询与承诺相关的个人信息,用于核实承诺内容的真实性,自愿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人:_______________

结算
信息

    社保卡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丧葬补助金申领人


申领人签字:









    年   月   日

村委会或社区意见


 经初审,符合丧葬补助金领取条件。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管理服务中心(或乡政府)意见


 经复核,符合丧葬补助金领取条件。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三份,社会保险中心、杨家庄乡/各管理服务中心、村(社区)各一份,后附待遇领取人员死亡证明和申领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附件2

     阳泉高新区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丧

                 葬补助金汇总表

填报单位(章)






序号

村(社区)

姓名

身份证号

死亡日期

申领人

联系电话

结算信息

































































注:本表申报内容均需机打不得随意涂改,结算信息为个人社保卡帐号,杨家庄乡、各管理服务中心须如实填报。此表一式两份,社保中心、杨家庄乡/各管理服务中心各一份。

填报人:                                                              审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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