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交通运输局等5部门
关于印发《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
服务质量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13456 | 主题分类: | |
| 发文机关: | 阳泉市交通运输局 阳泉市城市管理局 阳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阳泉市市场监督局 阳泉市消防救援支队 | 成文日期: | 2024-12-31 |
| 标 题: | |||
| 发文字号: | 阳交发〔2024〕81号 | 发布日期: | 2025-09-01 |
| 主 题 词: | |||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市综合运输服务中心、各共享单车运营企业:
为规范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运营管理,合理配置市场资源,提升监督管理效率,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阳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阳政办发[2022]3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阳泉市交通运输局 阳泉市城市管理局
阳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阳泉市市场监督局
阳泉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4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服务
质量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运营管理,合理配置市场资源,提高管理水平,切实解决共享单车投放无序、管理混乱、影响交通秩序、消防安全及市容环境、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 (交运发〔2017〕109号)、《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阳政办发〔2022〕3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阳泉市城区、矿区、高新区范围内的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
第三条 共享单车考核工作应当坚持服务为本、规范引导、多方参与、科学监管、有序发展、支持创新的原则,对各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的服务水平、运营秩序、调度能力、安全措施、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条 阳泉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联合公安交警、市场监管、消防救援、城市管理部门成立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考核组,按照各自职责对建成区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工作提出意见。
第二章 考核等级及奖惩办法
第五条 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10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项分值为10分。考核结果依据得分分为A、B、C三个等次,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评周期内综合得分在95分及以上(其中加分项不低于5分),为A级;
(二)考评周期内综合得分在85分至95分(不含)之间的,为B级;
(三)考评周期内综合得分在85分(不含)以下,为C级;
(四)考评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直接评定为C级:
1、日常考核过程中发现超量投放的或发现套牌车辆的;
2、由于企业运营管理不当等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
3、不参加管理服务考核工作的;
4、不按规定将数据接入监管服务平台的或者上报虚假数据的;
5、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故意隐瞒的;
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组织、煽动、参与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群体性活动的;
7、未按要求对新增投放、存量回收、更新置换的车辆情况进行及时报送的;
8、安全管理得分低于10分的;
9、投放后私自改变车辆原有参数的。
第六条 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考核结果作为运营企业投放车辆数动态调节的重要依据,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奖优惩劣、增减结合”的原则,根据考核结果,对运营企业市场份额实施动态调节,建立良性市场竞争机制:
(一)考核等级为A级且排名第一的企业获得考核等级为C级的核减份额;考核等级为B级的原则上不作调整。
(二)考核等级为C级的,核减该企业相应比例的市场份额,奖励给考核等级为A级的企业;当期考核无A级企业或A级企业不接受的,C级核减份额纳入市级储备份额;当期考核有A级企业无C级企业,将市级储备份额奖励A级企业,市级储备份额为0时,将统计本年度A级企业获得A级的次数,当本年度出现核减份额时,按照企业获得A级的次数进行分块奖励。
(三)首次考核等次为C级的企业,核减投放数量10%的份额;连续两次等次为C级的企业,核减投放数量30%的份额;连续三次等次为C级的企业,核减投放数量60%的份额;连续四次等次为C级的企业,核减投放数量100%的份额。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局根据考核结果核定各企业下一考核周期共享单车投放量。各企业一周内向考核小组报送共享单车增(减)量方案和相应车辆信息,并在考核小组同意后两周内执行完成。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增量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减量的企业本期考核直接评定为C级。
第八条 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考核主要对运营企业投放管理、车辆管理、运维能力、秩序管理、应急保障、科技管理、安全管理、公平竞争等8个方面,24项指标进行考核。另设社会责任3项指标加分项。
(一)投放管理:包括车辆投放报备完整性、日常超投检查、考核超投3项指标;
(二)车辆管理:包括车辆质量、车身整洁、车辆信息完整度、车辆状况4项指标;
(三)运维能力:包括办公场地、维保及周转能力2项指标;
(四)秩序管理:包括停放秩序、禁停区管控、秩序维护能力3项指标;
(五)应急保障:包括预案制定、应急响应能力2项指标;
(六)科技管理:创新停放管理、创新用户管理2项指标;
(七)安全管理:包括充换电管理、保险购买、安全生产能力3项指标;
(八)公平竞争: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打击竞争对手;
(九)社会责任:创新管理和鼓励企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和获得社会认可3项指标。
各评价指标的具体考评标准按照《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考核标准及评分细则》(见附件)执行。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九条 考核工作按以下程序实施:
每季度考核一次,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向考核工作组提交服务质量考核的书面申请,并如实报送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服务质量档案等材料。
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服务质量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放管理包括运营企业车辆投放、置换、破损回收、核减等车辆信息变更情况报备申请,考核周期车辆投放数据报表。
(二)车辆管理包括国家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车辆检验合格报告、车辆生产日期及报废计划、车辆维修保养制度等资料;
(三)运维能力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办公场所房屋租赁合同、维保场地房屋租赁合同、运维保障人员信息、调度车辆信息等资料;
(四)秩序管理包括车辆停放秩序管理制度、禁停区划设情况等资料;
(五)应急保障包括应对车辆潮汐、淤积、闲置等现象制定的运维保障预案及执行情况。
(六)科技管理包括车辆基本性能及车锁配置情况介绍、用户规范停车引导方案、用户黑名单制度及惩戒规则等资料;
(七)安全管理包括为用户购买保险合同及理赔规则,应对极端天气、重大活动、重大节假日等活动的应急预案,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等资料;
(八)社会责任包括利用创新手段加强管理服务社会、组织开展较大社会影响力的公益性活动以及党政机关主流媒体宣传报道资料。
第十条 考核结果在下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一周,公示期内对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主管部门申诉,由主管部门核实后重新审核认定。公示结束后,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平定县、盂县、郊区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阳泉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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