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阳泉市能源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全流程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6-07346 | 主题分类: | |
| 发文机关: | 阳泉市能源局 | 成文日期: | 2026-05-11 |
| 标 题: | |||
| 发文字号: | 阳能源发〔2026〕12号 | 发布日期: | 2026-07-01 |
| 主 题 词: | 是否有效: | 有效 | |
| 失效日期: | 2031-06-10 | ||
各县(区)能源局、有关能源企业:
现将《关于阳泉市能源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全流程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职责认真贯彻执行。
阳泉市能源局
2026年5月11日
关于阳泉市能源类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全流程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山西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山西省能源行业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进一步压实我市能源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责任,有效规范能源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营造公平公正、健康有序的招投标市场环境,提出监管事项如下:
一、监督管理范围
根据山西省能源局文件《关于进一步明确能源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层级的通知》(晋能源稽查发〔2023〕61号)要求,能源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主要监管能源类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能源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煤炭、电力、油气、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构成工程不可分割且为实现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采购,以及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按照属地分级监管原则,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分别监管辖区内审批部门核准或备案的能源类工程建设项目。
二、监督管理方式及对象
能源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在线监督、信息公开、监督检查、投诉处理、记录公告、信用监管等方式。行政监督部门通过山西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对能源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采取在线和现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对象主要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三、监督管理的内容
行政监督部门对能源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在招标阶段的监督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是否具备招标条件;
(二)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投标人资质或资格要求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招标计划、招标公告的内容、发布方式及媒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是否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进行交易。
在投标阶段的监督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是否存在相互串通投标情形;
(二)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存在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情形;
(三)投标人是否存在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在资格审查阶段的监督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有关规定;
(二)是否存在歧视、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行为。
在开标阶段的监督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标时间、地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开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在评标阶段的监督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标专家抽取及评标委员会组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评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评标标准和方法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五)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其排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在定标阶段的监督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中标结果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有关规定。
对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和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确定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二)合同价款、签订时间、合同期限等合同订立信息是否按规定公开;
(三)是否存在转包、挂靠及违法发包、分包情形;
(四)退还投标保证金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监督管理流程
结合招投标监管责任清单,从招标准备(发布公告、投标)、开标(资格审查)、评标、定标等环节入手,规范和细化能源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各环节监督管理流程,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招标准备阶段:
(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通过山西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传电子版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及澄清修改;
(二)行政监督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发布情况及内容进行核查,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通过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提出行政监督意见;
(三)若澄清、修改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须严格执行时限要求,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全部已获取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未达法定预留时限的,必须依法顺延对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开标阶段:
(四)按照招标文件依法确定的开标日期(时间)、地点,参加招投标活动开标会议相关人员应当于开标前15分钟到达开标现场,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场所的开标会议;
(五)招标人(或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与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检查调试电子开标设备,并介绍经依法核实可以参加本次开标会议的相关单位及人员,维持会场纪律,提醒参会人员签到后不得随意进出会场;
(六)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现场开标会议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时间进行,参会人员自觉服从监督部门的监管;
(七)开标会议期间,各参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场纪律,按照职责要求履行好各自的义务,不得随意进出场,开标全流程要应用电子交易平台连麦或信息推送进行,遇有特殊情况,可求助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应急电话完成;
(八)开标结束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要对开标情况进行总结。
评标阶段:
(九)行政监督部门根据电子交易平台推送的专家评委信息,现场核实身份,确认资格后,管理好通讯工具,有序签到进入评标室,独立开展评标工作;任何人未经行政监督部门允许,不得私自进入评标区域(室);
(十)在评标过程中,非投标文件重大偏差问题不得启用流程回退。启用流程回退的,应经行政监督人员同意。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启用流程回退情况事后以书面形式报告监督部门。
定标阶段:
(十一)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候选人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在指定的媒体进行公示相关的内容,公示内容应符合有关规定;
(十二)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应依法确定中标人并及时在指定的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最终确定中标人。
(十三)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确定中标人之后,应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篡改和损毁电子招投标活动信息。书面报告内容包括: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和相关的文件资料(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资金落实证明、招标代理合同、项目报建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包括澄清)、开标、评标、定标资料、中标公示截图、中标单位投标文件等招投标全过程资料)及各方主体的承诺书,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采用电子形式提交。
五、市场主体责任
(一)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项目报建前期手续,具备招标条件后方可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要参照行业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应公平公正,不得存在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法违规内容。招标人应合理制订招标计划、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合理划分标段、合理确定项目工期。招标人申请对招标项目进行公证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承担主体责任,自觉依法接受监督。
(二)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市场执业行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代理合同范围内,依法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应主动向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基础信息报送,信息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办理招标代理业务应当实行实名制,并对所代理的业务承担相应的责任。行政监督部门按“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报送情况、专职专业人员履职情况、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依规查处和公开。
(三)推行招投标项目“承诺制”。依据招投标主体责任清单,施行“一项目、一承诺”的承诺制,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监管对象,使用承诺书范本,分别作出履职承诺,切实压实招投标主体责任。
(四)明确市场主体履行承诺制的流程。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承诺书在项目报建时由招标代理机构作为附件上传至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投标人承诺书在提交投标文件时作为附件提交;评标专家承诺书在评委签到时提交;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监管对象承诺书在发布招标公告时提交;评标结束后,各方主体的承诺书由服务机构进行归集,作为附件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查询可见。
(五)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和中标公示,不得随意减少应载明的必要内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提出异议和投诉的方式及联系电话,自觉接受市场主体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六、监督管理要求及措施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明确监督管理人员,如实记录监督情况,形成监督结果记录并及时存档。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记录、归集、公告和共享监管对象的信用信息,强化信用信息应用。对失信主体可以采取增加抽查频次、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依法依规限制失信主体参与投标活动。
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实施监督检查:
(一)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招标投标有关资料和文件;
(三)监督开标、评标,并旁听与招标投标事项有关的重要会议;
(四)及时制止和纠正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询问监管对象有关情况;
(六)调查、核实中标结果执行情况。
七、监督管理责任及责任追究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书应包括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及主张、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对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恶意投诉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应当驳回,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二)参与本部门监管项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资料的编制;
(三)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四)泄露应当保密的资料和有关信息;
(五)收受监管对象、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中,违反上述规定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执法协作机制
行政监督部门对不符合招标条件招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以及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不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应在监督检查后做好案卷记录,移送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处理。作出的处理决定,按有关规定公开处理结果。
行政监督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非法干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通过“影子公司”贪腐谋利,涉嫌参与串通投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贿赂等违法犯罪,应按照《公职人员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登记报告办法》,填写《公职人员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登记报告表》,并应当将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本文件解释权归阳泉市能源局所有,各单位在执行中如有疑义,请及时与市能源局联系沟通。办理依据所涉法规、政策如有修订,由市能源局负责牵头重新明确有关要求。
本文件自2026年6月1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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