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6-06640 | 主题分类: | |
| 成文日期: | 2026-06-10 | ||
| 标 题: |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26-06-10 | |
| 主 题 词: | 是否有效: | ||
| 失效日期: | 2026-06-10 |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上海市暂时调整实施 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国函〔2026〕3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司法部: 你们关于在上海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自即日起在上海市暂时调整实施《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 二、上海市人民政府、司法部等有关部门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市、本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统筹发展和安全,建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三、国务院将根据上述调整实施情况,适时对本批复的内容进行调整。 国务院 2026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