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阳泉市工信局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
发布日期:2025-08-22 发布机构:阳泉市工信局

阳泉市工信局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

一、对稀土的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一)检查主体

阳泉市工信局

)实施依据

《稀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统称监督检查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稀土的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产品流通、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依法处理。

)实施科室

投资规划科。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检查。

四)检查对象

从事稀土的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的企业。

五)检查内容

1.稀土冶炼分离企业是否违反总量调控管理规定进行冶炼分离。

2.稀土冶炼分离企业之外的组织和个人是否从事冶炼分离。

3.稀土综合利用企业是否以稀土矿产品为原料从事生产活动。

4.是否收购、加工、销售非法开采或者非法冶炼分离的稀土产品。

5.是否如实记录稀土产品流向信息并录入稀土产品追溯信息系统。

6.是否拒绝、阻碍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六)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七)检查频次

同一企业上年度无行政处罚(处理)记录的,本年度行政检查一般不超过 1 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报请局领导批准后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