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教育局

阳泉市教育局 阳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阳泉市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2-01 发布机构:阳泉市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意见》(国办发〔2025〕27号)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教财〔2025〕12号)工作部署,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阳泉市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阳泉市教育局                阳泉市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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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中发〔2024〕21号)以及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教财〔2025〕12号),落实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于本市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推动学前教育实现优质普惠发展,现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以及二十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贯彻全国、全省、全市教育大会精神,持续完善学前教育政策保障体系。秉持普及普惠、稳妥有序推进、强化政府投入、经费合理分担的原则,依据国家政策要求,在全市逐步免除学前教育保育教育费,进一步健全普惠性学前教育保障机制,有效降低教育成本,推动学前教育实现优质普惠发展,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普及普惠。于全市范围内统一实行免除保育教育费政策,该政策覆盖公办幼儿园以及经各县(区)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中符合条件的在园儿童。持续巩固并落实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等群体的资助政策,切实做好兜底保障工作。

(二)稳妥有序推进。秉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之原则,自幼儿园学前一年在园儿童起免保育教育费,后续依据国家政策,适时开展相关措施的研究与完善工作。

(三)强化政府投入。将原先由家庭承担的保育教育费转换为政府来承担,推动实现家庭学前教育成本有效降低。

(四)经费合理分担。免保育教育费财政补助资金由中央、省、市、县按照比例共同承担,保障政策顺利实施。

三、主要措施

(一)逐步免除学前教育保育教育费

1从2025年秋季学期起,在全市范围内免除公办幼儿园学前一年在园儿童保育教育费。对在各县(区)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适龄儿童,参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除水平,相应减免保育教育费,具体减免方案各县(区)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

2公办幼儿园按照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教育、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不包含伙食费、住宿费、杂费)予以免除。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超出免除标准的部分,幼儿园可依照相关规定继续向在园儿童家庭收取,对于免除部分,应当向家长和社会做好公示工作。

(二)实施财政补助

1针对因免除保育教育费致使幼儿园收入减少的部分,各级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应综合考量免保育教育费的在园儿童人数、各县(区)保育教育费生均实际收费标准等因素,向幼儿园给予财政补助。

2各县(区)应密切留意本地区公办幼儿园的办园成本、保育教育费实际收费等情况,科学统计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的生均实际收费水平。免保育教育费的财政补助标准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进行核定,市财政局、市教育局依照省级核定标准对资金予以分解,县区自行核定本地区减免标准及方案。

3财政补助资金由中央、省、市、县按照一定比例共同承担。具体资金分担比例如下:中央承担60%,地方承担40%。省、市、县担部分,依据《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泉市进一步推进市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阳政办发〔2025〕25号)所确定的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比例担。

4保育教育费生均实际收费水平超出财政补助标准部分的资金,按照幼儿园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分别承担。

(三)统筹做好学前教育资助

1深入贯彻落实全市统一实施的学前教育资助政策,对经市、县审批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及残疾儿童给予生活补助,相关经费由中央、省、市、县财政按比例共同承担,待国家建立统一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等群体资助政策后予以调整完善。

2各县(区)要进一步健全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捐资助学;鼓励幼儿园从事业收入中安排一定经费,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等群体接受学前教育。

(四)完善学前教育投入保障机制

1各县(区)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牢牢把握保基本、兜底线、促公平原则,健全学前教育投入保障机制。按照政府主导、家庭合理分担、多元筹资的投入模式,财政补助资金严格遵循教育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由各级财政依法依规分别承担。中央、省、市三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对县区统筹给予支持。

2各县(区)应将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确保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要进一步巩固落实全市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不低于600元/生·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财政补助标准不低于600元/生·年,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提升幼儿园保教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紧密结合本地区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和幼儿园分类情况,科学制定实施方案;要严格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细化部门职责分工,完善协调联动机制,优化工作流程,切实做好本区域内幼儿园免保育教育费财政补助资金保障工作,确保惠民政策落地见效。

(二)严格收费监管。各县(区)要切实加强幼儿园收费监管工作。自2025年秋季学期起,公办幼儿园严禁向学前一年在园儿童收取保育教育费;民办幼儿园须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向学前一年在园儿童减免部分保育教育费并做好收费公示,同时不得擅自提高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伙食费、住宿费、杂费等收费标准,加重家庭学前教育支出负担。

(三)强化资金管理。各县(区)要充分发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等信息化平台作用,建立健全日常监管机制,切实加强资金保障与使用全过程管理,确保财政资金拨付及时足额,保障幼儿园正常运转及教师工资按时发放。要牢固树立绩效管理理念,定期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估,着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要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滞拨缓拨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四)夯实工作基础。各县(区)要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学籍管理工作,严格审核在园儿童人数等基础数据,建立完善与相关部门的数据对接、共享和核查机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无遗漏重复;要着力提升学前教育质量,加强师资培训指导,重点抓好幼儿园园长及工作人员业务能力提升,持续提高学前教育管理服务水平。

(五)规范办园行为。各县(区)要立足实际,建立健全幼儿园教职工的资质和配备、经费投入、收费管理、安全防护及卫生保健等制度体系,推进幼儿园管理规范化建设,切实提升保教质量;要严格执行教师准入资格标准,严把师资队伍质量关;要规范日常办园秩序,确保在园幼儿身心健康;要压实监管责任,强化源头治理和过程监督,坚决守住规范办园底线和校园安全红线。

(六)做好政策解读各县(区)要切实加强对幼儿园的业务指导与培训,着力提升政策落实效能。要综合运用多种宣传渠道,深入开展政策解读与舆论引导工作,切实提高政策的社会知晓度。要建立健全舆情监测与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有效防范化解风险隐患,不断提升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为推进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本实施方案自2025年秋季学期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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