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民政局

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山西省阳泉市委员会十四届三次会议提案第0108号《关于将泉西路桥正名为简子沟大桥的建议》我单位已收悉。
根据《地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批准地名命名、更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第七款规定“(七)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的命名、更名,应当根据情况征求所在地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和第十三条“地名命名、更名后,由批准机关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第四款规定“(四)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地名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泉西路桥”为交通运输设施,主管部门为阳泉市城市管理局。我单位为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接收交通运输设施地名备案。目前,我单位已积极与市城市管理局、市市政管理处沟通协调,拟于近期共同推进“泉西路桥”命名(更名)相关工作。
阳泉市民政局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