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崔瑞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空置房物业费收取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是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物业,以及已竣工验收合格但尚未出售或者虽已出售但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也是业主,既然未交付的或者已竣工但尚未售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那么,已经交付给业主的空置房也应当全额缴纳物业费。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物业费是业主的法定义务之一,也是合同约定义务,已经交付给业主的空置房全额缴纳物业费的法律依据是明确的。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九部份: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正如您在建议中所说,空置房屋的业主,确实并未实际享受到保洁、电梯运行等服务,要求该部分业主交纳全额的物业费,的确有不合理之处。但这部分费用占整个物业服务费用比重很小,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均是公共服务,不会因部分业主未入住而减少人员投入、减少服务。
2024年12月1日,《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晋发改规发(2024]3号):六、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七、对已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但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空置房鼓励各市根据本地实际,研究制定空置房认定标准和差别化收费政策,明确办理流程,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经我局与市发改委价格科研究空置房差别化收费政策问题,目前我省其他市都未出台空置房认定标准和差别化收费政策,且空置房减免物业费制度与上位法《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可能存在冲突。下一步,我局将指导县(区)引导业主大会和物业企业双方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对空置房减免物业费标准进行约定,并密切关注其他省、市有关空置房减免物业费政策,与市发改委研究推进我市空置房减免物业费制度方案的出台。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阳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