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印发阳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推动消费品
工业集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10462 | 主题分类: | |
| 发文机关: | 阳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12-31 |
| 标 题: | |||
| 发文字号: | 阳开办发〔2024〕79号 | 发布日期: | 2025-06-30 |
| 主 题 词: | |||
各有关单位:
现将《阳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推动消费品工业集聚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阳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24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阳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推动消费品
工业集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门《数字化助力消费品工业“三品”行动方案(2022-2025年)》,根据《山西省关于推动消费品工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山西省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动消费品工业集聚发展工作方案》(晋政办发〔2024〕31号)要求,加快推动消费品工业集聚发展,打造消费品特色园区,结合阳泉高新区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本措施适用于从事消费品工业园区建设、运营,或消费品及其产业链配套生产制造等活动,且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的市场主体。
二、本措施重点聚焦电子消费品及其配套产业链发展,构建产业生态,打造特色园区和产业集聚区。
三、鼓励承接消费品产业链整体搬迁转移。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产业转移类消费品工业项目,经认定按照不高于实际搬迁费用(仅指原有设备拆除、运输、安装等)5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围绕消费品工业,建设标准厂房或特色产业园区,自主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园区招商管理运营,做大产业规模。对产权清晰、运营良好的园区,经认定给予以下支持:
(一)建设奖励:根据园区消费品工业发展情况,分阶段给予不超过5年的园区建设奖励,单个园区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第一阶段:园区建成后第一年至第二年,根据园区入驻项目开工情况,经认定,给予入驻项目使用载体面积对应的建设期利息的50%,按年度给予园区投资主体或运营主体奖励。第二阶段:园区建成后第三年至第五年,园区载体面积入驻率达到70%以上,经认定,按照园区建设资金利息的30%,按年度给于园区投资主体或运营主体奖励。
(二)去化奖励。入驻项目符合园区产业定位且投产的,经认定,按照相应去化面积给予园区建设或运营主体奖励,单个园区累计奖励不超过3000万元。其中:普通标准厂房按照200元/平方米标准执行;具备洁净车间条件,且洁净车间面积占比达到40%以上的,按照400元/平方米标准执行,奖励期限最长为2年。
(三)运营奖励:结合各园区产业定位、招引项目、发展阶段等情况,对各园区进行评价符合条件的,给予园区建设或运营主体运营奖励。单个园区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园区消费品工业企业年度产值的1%,奖励期限最长为5年。
五、加快构建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鼓励为消费品工业企业提供应急周转、融资担保、产业基金等多元化金融服务。加快构建供应链金融体系,对为区内消费品工业企业提供供应链服务的主体,按照年度实际供应链金融业务金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奖励期限最长5年。
六、本措施由阳泉高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本措施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阳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推动消费品工业集聚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2.阳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推动消费品工业集聚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兑现事项申请表
附件1
阳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推动消费品
工业集聚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为规范落实《阳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推动消费品工业集聚发展的若干措施》,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主体
(一)本政策适用于从事消费品工业园区建设、运营,或消费品及其产业链配套生产制造等活动,且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的市场主体。
(二)消费品工业园区或消费品生产主体应符合电子消费品重点支持产业方向。
(三)项目申报单位与实施单位、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一致。
二、申报、审核程序
(一)申报。符合兑现条件的企业和机构填写《阳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推动消费品工业集聚发展的若干措施兑现事项申请表》(附件2),按照本细则申报资料要求将相关材料提交至园区管理服务中心。
(二)受理。园区管理服务中心对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审核。园区管理服务中心将收取的材料汇总,分派至各职能部门进行审核,各职能部门审核无误后在《阳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推动消费品工业集聚发展的若干措施》或附表上盖章确认。审核合格的事项,由园区管理服务中心会同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查询受助企业的存续现状、跨部门申报等情况;对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按从高不重复原则办理。
(四)会审。经审核合格的事项,由园区管理服务中心牵头提交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
(五)兑现。会审通过后,由园区管理服务中心按照会审意见向财政管理运营部申请资金。财政管理运营部按时将兑现资金下达至园区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兑现。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方向进行后续追踪。园区管理服务中心将相关奖补情况备案至政策制定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六)监督。审计中心对专项资金开展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相关园区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制定评价办法,开展绩效跟踪,对消费品工业集聚发展扶持资金实施自评价,并报财政管理运营部备案及审核。
三、申报材料
(一)共性申报材料
1.阳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推动消费品工业集聚发展的若干措施兑现事项申请表。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名称变更的提供变更核准通知书)、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申报单位承诺书。
(二)个性申报材料
1.申报消费品产业搬迁转移奖励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项目投资完成情况相关资料。
②项目设备搬迁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拆迁、运输、安装等合同、发票等。
③发展和统计部审核意见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核意见。
④其他印证资料。
兑现时间:项目投产后,依申请及时兑现。
2.申报园区建设奖励需提供以下资料:
①项目投资合租协议。
②厂房租赁协议及相应厂房面积资料。
③建设期/运营期利息支付明细。
④发展和统计部出具的项目开工证明或园区管理服务中心出具的园区厂房招商去化及评价结果证明材料。
⑤属地园区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情况证明。
⑥其他印证资料。
兑现时间:第一阶段:根据园区项目开工情况,每年6月、12月依申请及时兑现;第二阶段:每年一季度依申请及时兑现。
3.申报去化奖励需提供以下资料:
①项目投资合租协议。
②厂房租赁协议及相应厂房面积资料。
③项目投产运行相关印证资料。
④园区管理服务中心出具的项目生产情况证明。
⑤其他印证资料。
兑现时间:根据园区项目投产运营情况,每年6月、12月依申请及时兑现。
4.园区运营奖励兑现时间:次年度1月底完成上年度评价,3月底兑现。
5.申报供应链服务奖励提供以下资料:
①提供区内消费品工业企业供应链金融业务印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资金使用合同、业务流水、发票等资料。
②服务企业投资合租协议。
③园区管理服务中心出具的被服务企业情况证明。
兑现时间:次年度一季度依申请及时兑现。
四、附则
申报主体相关申报及印证资料一式四份加盖公章后报园区管理服务中心。
附件2
阳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推动消费品工业集聚发展
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兑现事项申请表
企业名称 (盖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注册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
经办人身份证号 | 邮 箱 | ||
注册资本 | 银行账号 | ||
开户银行 | 开户行行号 | ||
政策依据 | |||
申报政策条款 | |||
申请金额(元) | 大写 ¥ | ||
相关职能部门 审核意见(盖章)
| (涉及多部门审核的可附表)
| ||
兑现金额确认 | 大写 ¥ | ||
注:申请表及所有申报资料一式四份,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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