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殡仪服务站管理实施办法 (暂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20308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阳泉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5-10-17
标      题:
发文字号: 阳民规发〔2025〕3号 发布日期: 2025-12-31
主  题 词:

各县(区)民政局、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中心:

现将《殡仪服务站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阳泉市民政局

2025年10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殡仪服务站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持续深化殡葬改革,彰显殡葬行业的公益属性,切实保障民生基本需求,向人民群众提供便捷、规范、优质的殡仪服务,促进文明治丧办丧,根据《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殡仪服务站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殡仪服务站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殡仪服务站,是指提供除遗体火化以外的遗体接运、存放、守灵、告别、防腐、整容等殡仪服务的殡葬设施。土葬改革区和火化区过渡时间段内殡仪馆可参照殡仪服务站对非火化对象提供殡仪服务。

第三条  建设殡仪服务站,是弥补火葬区殡仪馆服务半径过大、土葬改革区殡仪服务设施不足的具体措施,是传承优秀传统殡葬文化、培育现代文明殡葬礼俗的重要载体。

第四条  殡仪服务站的服务对象为所有城乡居民。

第五条  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殡仪服务站的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对殡仪服务站实施监督。

第六条  殡仪服务站建设应坚持政府主导、保障基本、因地制宜的原则,推行绿色惠民殡葬,倡导移风易俗,促进殡仪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建设与审批

第七条  市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殡仪服务站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指导各县(区)统筹安排殡仪服务站的数量、布局规划;

(二)指导各县(区)殡仪服务站管理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殡仪服务合同范本;

(四)指导、监督殡仪服务站的服务单位组织实施的殡仪服务工作;

(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殡仪服务站的建设审批、运营管理、服务提供、安全生产等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  各县(区)民政部门要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内群众治丧需求,结合人口分布、交通条件以及现有殡仪服务机构承载能力和分布情况,按需提出殡仪服务站的数量和规划,建设用地需求按程序统筹纳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

第九条  建设殡仪服务站,应当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服务范围在本县(区)级行政区域的,应当向属地县(区)级殡葬设施建设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服务范围跨越同一市域两个及以上县(区)级行政区域的,应当向所辖市殡葬设施建设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要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核,同时负责对申请设立殡仪服务站进行审批。

第十条  申请建设殡仪服务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和建设规划方案;

(三)有关部门关于规划、用地、环评等方面的审查意见;

(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五)申请主体资金信用证明;

(六)其他有关材料文件。

利用现有场地申请设置殡仪服务站,应当提交现有场地使用权证明,场地若为租赁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书。利用自建房设置殡仪服务站的,在办理相关营业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还应当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  殡仪服务站命名鼓励简洁庄重,体现人文关怀,避免使用带有封建迷信色彩、商业营销等易引发争议的词汇。

第十二条  殡仪服务站的举办主体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在登记范围内开展殡仪服务。

第十三条  变更殡仪服务站的面积、用途、权属等事项或者关停殡仪服务站,应当经原审批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  殡仪服务站的服务单位应当按照便民、文明、环保原则合理布局,按功能需要设置业务办理区、遗体处理区、悼念区、家属休息区、后勤管理区等区域,各区域应当适度分离。

第三章运营与服务

第十五条  殡仪服务站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与丧事承办人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殡仪服务项目名称、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事项,并出具合法结算票据。

第十六条  殡仪服务站应当配备与开展殡仪服务业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合理设置岗位和工作程序并进行规范管理,定期组织相关技能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等级认定,提高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水平。

第十七条  殡仪服务站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服务合同提供殡仪服务,遵守职业道德和操作规程,文明规范服务,不得误导、强迫消费,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收受、索取财物,不得向他人出售或者非法提供逝者及遗属个人信息。严格落实“殡葬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十必须”“殡葬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十严禁”制度。

第十八条  殡仪服务站的服务单位应当凭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接运遗体,使用遗体专用运输车辆并进行必要的卫生技术处理。接运患传染病死亡的遗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殡仪服务站的服务单位应当及时将服务逝者信息向当地民政部门报告,具备条件的可与当地殡葬服务信息平台或政务服务平台实行数据对接。火葬区的殡仪服务站应当建立与殡仪馆直接对接的闭环服务机制。

第二十条  殡仪服务站的服务单位使用的遗体运输车、遗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第二十一条  殡仪服务站的服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各级殡葬服务有关收费政策,禁止任何形式的价格欺诈,不得收取未公示费用,结算票据需注明服务项目明细及价格。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殡仪服务站的服务单位应当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批准建设文件、经营主体登记证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监督。殡仪服务站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报民政部门备案,民政部门应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严格执行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分解项目收费。

第二十三条  殡仪服务站应按照“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遗体交接、业务流程、设备用品、财务、应急处置等工作制度,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消防演练,配备必要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二十四条  殡仪服务站的服务单位应当依照《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办法》(民发〔2010〕164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和泄密,保护服务对象隐私,确保信息安全。

第二十五条殡仪服务站的服务单位不得组织开展迷信低俗活动;对丧属在殡仪服务站内开展迷信低俗活动的,应当予以制止。

第二十六条  殡仪服务站的服务单位应当制定风险防控和舆情处置预案,发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置,并向属地民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殡仪服务站的服务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强制性标准,加强设施设备维护管理,及时更新已达到强制报废年限和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设施设备,确保设施设备质量、安全、环保达标。

第二十八条殡仪服务站的服务单位在用水、用电、用热及税收等方面依法享受国家明确的有关支持政策。

第二十九条殡仪服务站在建设审批、运营管理、服务提供、安全生产等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作出相应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仪服务站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二)服务收费、服务标准、服务安全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建筑、消防、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方面存在安全隐患,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及时通报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殡仪服务站在日常运营中存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未严格执行收费标准或设施设备未达到行业标准规范要求等问题的,民政部门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十条对群众关于殡仪服务站的意见和投诉举报实行属地管理,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一时不能整改的要及时受理并调查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不直接冠以殡仪服务站名称,但提供殡仪服务站服务项目的,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实施后,各县(区)民政部门可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措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殡仪服务站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2.殡葬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十必须”

    殡葬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十严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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