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市政协第十四届二次会议D类372号提案《关于提高村医待遇的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3-12-15 发布机构:阳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市政协第十四届二次会议D类372号提案《关于提高村医待遇的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赵纪红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提高村医待遇的建议”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感谢您对卫生事业关心。您提出的建议对保障基层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具有现实意义,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和决策价值。针对您的建议,我委领导高度重视,结合单位职能和今年重点工作任务部署,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村医收入基本由在岗乡村医生岗位补助(1000元/月/行政村/所/医)+基本公卫补助(2023年补助标准为人均89元,村医承担40%以上的任务)+基药补助(按照行政村范围内常住人口,11.5元/人)+村卫生室运行维护经费(1200元/年/行政村/所)+基本医疗收入。按此计算常住人口为500人的村卫生室,村医年收入应达到3万元以上。此外大学生村医1万元/人/年,老年退养乡村医生200元/人/月。在岗乡村医生养老保险补助360元/人/年。

二、针对您提出的村医退养建议,市卫健委积极落实乡村医生收入政策和退养政策,切实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加大人口小村村医补助力度,结合实际,建立乡村医生服务补助动态增长机制。同时不断完善村医养老保障制度,落实村医在岗及退养养老双轨补助制度,支持引导村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差异化解决村医养老保障问题。

三、针对您提出的建立村医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建议,市卫健委鼓励乡村医生参加相关的医疗责任保险,但村卫生所、村卫生室等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的覆盖率还较低。下一步,我们将积极推进医疗责任保险由城市医院向乡村医疗机构延伸;引导保险公司设计适合乡村医疗机构和乡村医生的医疗保险产品,积极探索建立适合县级医院以及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疗责任保险机制,促进我国乡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同时,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相关政策,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疗机构投保积极性,保障村医合法权益,降低村医执业风险。

四、针对您提出的取消基药目录和药品零差价的限制的建议,自医改以来,我委严格按照医改政策开展工作,认真落实基药补偿政策,城乡居民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利用率上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得到明显回归。下一步我委将联合医保部门加强对县(区)医疗集团的监督管理,在确保满足乡村两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群众用药需求的基础上,不断完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政策措施,严格落实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基金预付货款和结余留用激励考核,引导和促进临床优先配备使用质优价宜药品。要求县(区)医疗集团严格落实“五统一”药品保障机制,及时掌握村卫生室药品需求和短缺情况,进一步健全完善县(区)域内村卫生室药品常态化供应保障机制和定期集采更换机制,切实做好村卫生室药品保供工作。

五、针对您提出的村医收入按照800人的行政村进行核定的建议,我委高度重视村医收入情况,村医收入多少坚持以坚持多劳多得为原则,当然服务的人口多,相应的补助会多一点。目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基本药物补助和一般诊疗费是村医收入的主要来源。我委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要求,不断提升村医收入待遇,一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标准逐年提高,人均补助标准从2009年的15元增加到2023年的89元,村医从中获得的补助经费也随之提高。二是基本药物补助分配继续向村医倾斜。基本药物人均补助标准从2011年的5元增加到2023年的11.5元。三是对村医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一般诊疗费给予补偿。四是鼓励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积极协调编制部门,推动县域内卫生人才配备统筹管理,以县为单位动态调整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总量,推动编制和人员在县域内统筹使用,盘活用好存量编制,可将符合条件的优秀乡村医生优先招录纳入编制管理扩展乡村医生的职业发展前景。

以上答复您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反馈。

再次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注,欢迎您提出更多宝贵意见建议,继续支持关心我市卫生健康建设发展。

人:赵志刚

人: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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