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城市管理局

阳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执法救济渠道公示
一、当事人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行政机关作出的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一)行政复议机关:阳泉市人民政府。简易程序案件可通过阳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
(二)行政诉讼机关: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期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
四、当事人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