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城市管理局

阳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执法救济渠道公示
发布日期:2025-10-15 发布机构:阳泉市城市管理局


阳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执法救济渠道公示

一、当事人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行政机关作出的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一)行政复议机关:阳泉市人民政府简易程序案件可通过阳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

二)行政诉讼机关: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期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

四、当事人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