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财政局

阳泉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2-01-10 发布机构:阳泉市财政局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参加本市政府采购活动,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政府采购开展情况和中小企业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信息公开)

采购人进行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时建议标明是否面向中小企业。

第四条(科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各采购人应当组织评估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
    第五条(优先采购)
    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从中小企业采购。
    第六条(合理划分包件)
    在公开招标政府采购项目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划分包件,以利于中小企业参加投标。
   第七条(禁止规定)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的情况,合理设置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不得排斥和限制中小企业。
   第八条(获取招标文件的优惠)
   中小企业参加本市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免收招标文件工本费。
   第九条(培训服务)
   本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参加其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进行有关政府采购文件、流程以及投标文件编制规范等方面的辅导,及时解答中小企业提出的询问,支持中小企业参加本市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条(保证金免除)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投标免予交纳投标保证金。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合理设置履约保证金金额。在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较小的货物政府采购项目中,可以免除中小企业供应商交纳履约保证金义务。
    第十一条(款项支付)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合理设置付款期限、方式。采购人在控制履约风险前提下,对中小企业供应商提高首付款比例。
    规格、标准统一,且交货时间短于15日的货物,政府采购项目的首付款比例一般应在50%以上。
    第十二条(履约和验收)
    中小企业应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在中标、成交后应依照采购文件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依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对中小企业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办法解释)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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