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财政局

阳泉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经费保障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23-01-01 发布机构:

各县(区)财政局: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9〕19号)和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泉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阳政发〔2019〕12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保障工作经费安排,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接收工作提供基本保障和条件支撑,确保街道社区能够“接得稳”、“接得好”,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 维持现行社区经费保障体制和机制不变 

街道社区原预算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机制不变。我市已建立社区经费保障长效机制,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涉及到增人增资因素,市财政局将根据社区干部职数和编制调整情况,结合相关标准增加转移支付,县区也要按照相关规定保障经费供给。 

  二、社区工作人员经费保障 

因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需新增社区“两委”干部,执行《关于提高全市社区“两委”干部岗位报酬的通知》(阳民字〔2018〕10号)文件的规定,履行社区干部职数管理报批程序,新增人员经费由市级财政与城区、矿区、开发区按照5:5的比例分担,平定、盂县由县级财政负担。 

  三、社区工作运转经费保障 

继续执行《中共阳泉市委组织部 阳泉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9年加强“三基建设”财政投入保障工作的通知》(阳财预〔201933号)文件的规定,确保2019年市、县(区)加强“三基建设”财政投入政策兑现,并使每个社区工作运转经费不低于10万元。其中:省级补助4万元、市级补助2万元,其余4万元由县(区)财政补足。 

  四、社区服务群众专项经费保障 

执行《中共阳泉市委组织部 阳泉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9年加强“三基建设”财政投入保障工作的通知》(阳财预〔201933号)文件的规定,确保社区服务群众专项经费平均每个社区达到5.5万元。其中:市财政补助0.5万元,县(区)财政补助5万元。 

  五、根据省政府《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按照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费用分级负担的原则,按上级财政出台相关办法后再行确定。 

  六、加快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作为全省的试点先行地市,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如有其他增资因素,市级财政将根据全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推进情况及时制定补充规定,合理安排支出,进一步做好经费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