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公安局

对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603121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3-11-15 发布机构:

                                 

对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603121号建议

的答复

尊敬的王春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除春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令”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的宝贵建议对加强和改进我市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目前我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除省外途径合法车辆外)和非法燃放烟花爆竹,其依据为202081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通告》第一条明确了自2020101日起,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除省外途径合法车辆外)和非法燃放烟花爆竹。《通告》第二条明确了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期间,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专业化焰火燃放活动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由公安机关办理道路运输和燃放许可证照后,在指定时间、地点,由专业燃放单位燃放,公安机关进行监督。《通告》第三条明确了市、县人民政府


和相关部门同步采取措施,加强群众宣传引导工作,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全市公安机关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勇于担当、主动作为,严格落实烟花爆竹“五禁”工作要求,推动烟花爆竹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

一是加大宣传发动,营造舆论氛围。主动对接新闻媒体,持续发动宣传攻势,在微博、微信、公众号、抖音等媒体上全方位、多渠道宣传省政府“五禁”工作有关规定,教育和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抵制购买、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动员群众主动上交私存的烟花爆竹,自觉遵守禁放规定,检举揭发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线索,全力营造共保安全的良好氛围。

二是强化隐患排查,铸牢安全屏障。突出重点、抽调力量,积极会同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全面开展社会面清查收缴,深入排查集贸市场、城中村、出租房屋、废旧厂房、废弃仓库、封闭式院落、原烟花爆竹仓库以及有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传统的村庄等重点区域,查处了一批非法制贩烟花爆竹案件,收缴了一批非法烟花爆竹,消除了一批安全隐患。

三是突出严打整治,保持高压态势。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排查、联动执法,切实加大对非法制造、储存、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对排查发现的非法制造、销售烟花爆竹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并追根溯源。加大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活动的检查力度,严格检查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其他可能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车辆,对途经我省的烟花爆竹运输车辆,严格查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驾驶员和押运员资格证明、车辆警示标志等,依法严厉查处非法运输和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等违法行为。在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开展经常性巡逻,及时发现查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针对您提出的建议,我们将继续深入调查研究,细化完善各项工作措施,及时向上级部门反馈建议,积极推进我市烟花爆竹管理工作更加合情、合理、合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以上答复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及时反馈。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

主管领导

经办人赵永忠

联系电话:0353-2068226

阳泉市公安局

20231115

附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

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2020年8月1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2020101日起,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除省外途经合法车辆外)和非法燃放烟花爆竹。

二、因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等原因,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专业化焰火燃放活动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由公安机关办理道路运输和燃放许可证照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由专业燃放单位燃放,公安机关进行监督。

三、2020101日前,原发证部门对已颁发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零售)、运输等行政许可证照依法进行处置,市、县人民政府要妥善处理相关事宜,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四、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批发、零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五、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均有权劝阻,并向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相关部门对举报人应给予奖励。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