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公安局

A
对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605150号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梁国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公共场所噪声管控”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宝贵建议对加强公共场所噪声管控工作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我们已积极进行了采纳。
近年来,噪声扰民的投诉时有发生,公安机关主要处置如广场舞、邻里噪声等社会生活噪音。为更加有效解决市民对噪声污染的诉求,提高群众满意度,市行政审批管理局于2023年11月7日《关于12345热线受理诉求中涉及噪声问题征求意见的函》中就生态环境、城管、文旅、公安等部门工作进行了明确:“文化旅游行业产生的噪声诉求(如歌厅、KTV、电子游戏场所、网吧等)由文旅部门承办;工业噪声诉求由生态环境部门承办;建筑施工噪声、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产生的噪声诉求由城管部门承办;交通运输诉求(机动车炸街)、非经营活动产生的噪声诉求(如广场舞、邻里噪声等)由公安部门承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同时废止)第
七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轰鸣、疾驶,机动车运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或者违反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处罚。”第八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年6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八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有关部门依法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继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您在公共场所噪声中提到了广场舞、健身操以及高考、中考等重要学业考试期间机动车噪声管控问题,公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依规进行处置,以防范化解为主,联合公共场所管理部门,引导群众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同时要求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合理规定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采取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加强管理。公安交警部门每年高考、中考等重要学业考试期间都会对主要路段进行管控,采取有力措施避免噪音干扰。
您提出的“恳请市民加强自我管理,自觉遵守相关噪声管理规定,避免因组织活动产生的噪声干扰他人的……”,公安部门在处置社会噪声污染的过程中,将积极向群众进行宣传,引导群众自发去遵守相关规定。
您提出的“加强监测和整顿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设置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公安部门将积极配合、保障相关行政部门顺利开展执法工作,并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公安职能作用。
以上答复您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反馈。
感谢您对公共场所噪声管控方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
主管领导:
经 办 人:凌 勇
联系电话:19103530192
阳泉市公安局
2025年9月5日